解決居民置業問題 經屋為支援性措施

2011-07-09

澳門的公共房屋政策始於回歸之前的澳葡政府時代,從起源、發展到停頓,在幾十年的時間裡,公共房屋在澳門經歷了特殊的發展歷程,形成了不同的發展階段,但在政策取向上仍是面向解決處於貧困或低收入家庭的住屋困難問題。 公共房屋分為兩大類型,一類為社會房屋(包括臨時房屋),另一類為經濟房屋。這些房屋的屬性是由澳門法例來規定,它們的區別在於「社會房屋」 是以租住形式面向低收入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經濟房屋」 是提供予收入不足以承擔私人樓宇價格而又想自置居所的人士。「社會房屋」解決的是居住問題,確保澳門居民有屋住、有瓦遮頭,不至於露宿街頭,是一福利性措施;「經濟房屋」解決的是置業問題,是政府對在私人房地產市場無法購置物業,但又具一定購買能力的澳門居民,在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提供支援、協助其置業的支援性措施,非屬於福利政策的範疇。 政府必須保證人人有屋住,但不保證人人有其屋,因而對於社會房屋的定位,社會上的意見分歧不大;但對於經濟房屋,其性質、定價、能否轉讓、是否設限等社會意見不一,分歧較大。其實,在熱烈討論的背後帶出的是,在土地資源有限、樓價高企的現實情況下,公共資源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的問題。 經濟房屋涉及對房屋的所有權和財產擁有權,以何標準或條件獲得經濟房屋必然成為關注點,甚為關鍵。正如上所述,經濟房屋作為一項支援性措施,協助居民解決置業問題,與四厘補貼、首次置業貸款措施的性質相似;不同的是,經濟房屋是政府直接向居民提供房屋,無需假手於私人房地產市場,這種間接的方式協助居民購置物業,因而「以何標準或條件獲得經濟房屋」也可以理解為政府對處於較低收入狀況的居民、在進入置業門檻上提供針對性的支援,扶持他們一把,購置物業、成為業主。 可見,不論是從私人房地產市場購置的物業還是從政府購置的經濟房屋,兩者都是住戶的私人財產,可自由處置,但由於經濟房屋是住戶獲得了政府的支援和協助才能置業,因而在住戶對經濟房屋作出處置之前有需要補回一定的差價。 若以一間750呎的私人房屋作為參照,假設售價為150萬,經屋房屋1100元/呎 × 750呎=825000元,經屋住戶少付出67萬5千元獲得房屋,即是政府向受支援住戶提供67萬5千元協助其購置物業,相當於是政府無息貸款予經屋住戶。若他日住戶收入增加、經濟條件改善,想提高生活素質、更換房屋、出售經屋的話,則需補回這67萬5千元,從而完全取得經屋的處置權。或許屆時房價已經漲到200萬元,經屋住戶可獲利50萬元,這等同於出售同期購入的私人房屋,同樣獲利50萬元。 不同的是,私屋購買者是憑其能力購置物業,經屋購買者是獲得了政府的支援而購置物業,因而經屋住戶想完全取得房屋的處置權,必須補回差價,這與私屋購買者一樣,經屋住戶同樣是透過自己的努力取得了房屋的財產權和支配權。不論是私屋購買者還是經屋購買者,都是憑自己的能力取得資產、改善生活。 隨著賭權的開放、博彩業的迅速發展,澳門的房地產已變成周邊地區的商品,更已成為全球化的投資產品,將本地大部分的居民排除在私人市場以外,八成居民變成了「收入較低的弱者」,訴求於經濟房屋,此乃一大悲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有賴於每一個人的努力和貢獻,若當大部分的人整天只想著如何分得更多,政府是否需要立即警醒?為何澳門過去那種自強不息、努力奮鬥的精神似乎已感失去? 賭權開放、博彩業迅速發展、賭收節節上升,但居民感覺經濟發展與自身距離遙遠,與「我」無關。隨著澳門的進一步發展,當局如何提高產業發展與居民收入的關聯度,創造多元途徑,讓大部分居民能夠直接參與其中,是一更為深層次的問題---讓居民有希望、有冀望,相信憑自己的努力能夠購置物業、擁有財產、享有豐盛人生,進而努力不息、奮鬥不懈,從而維持社會持久不斷的動力。                       立法議員 李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