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711號
2011年07月11日
星期一
法律保障藝術或文學表達自由
2011-07-11
永雄是一位攝影愛好者,經常參加各項攝影比賽,也曾舉辦個人作品展。近日他聽朋友說《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規管了個人資料的處理,就算攝影師拍攝的照片,只要可以辨認到人便屬個人資料,應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才能發佈,否則就可能違法。此事令永雄非常困擾,覺得他的很多作品是以人物作為攝影題材,有些是在公眾場所拍攝,如每次都要先徵詢當事人同意,實在是難以操作,影響他的創作。 另一攝影愛好者阿偉知道後便解釋:「不要杞人憂天!我近日亦注意到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佈的《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其實裡面也有類似例子可供你參考。如果攝影師在個人網頁上發佈攝影作品,是專以「藝術表達」為目的,又不涉及敏感資料的話,即使沒有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亦具有處理資料的正當性條件,這體現了法律對市民享有的藝術或文學表達自由的保障。」阿偉續稱:「當然,任何一項權利的行使都要尊重另一權利,應根據合法、善意、適度等原則在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攝影師在其作品旁邊加上被攝人士的聯絡電話或甚至身份證號碼,明顯超出『藝術表達』的目的,就可能違反處理資料的適度原則。」 永雄聽後仍覺得有點疑問:「我當然不會將別人的姓名和身份資料放在照片中,但是,我認為如果攝影作品的網上發佈也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似乎影響了我的自由。」 阿偉回答:「我反而覺得不會。《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部針對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並不是一部限制處理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律。只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就不存在任何問題。試想一想,如果我把你的照片放上網,旁邊還不管你是否同意地加上你的電話號碼,你會如何想?當你的個人資料被人胡亂處理,甚至因被人公開了私隱而受損害,到時就會明白保護個人資料的重要性了。」 永雄恍然大悟,「法律是要打擊非法行為。我們是守法的人,依法行使藝術創作的自由,受法律保護,實在不必要杞人憂天。」 「當然了。」 阿偉說,「快上網讀一下《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吧。真正需要擔憂的,是那些非法地侵犯他人個人資料權利的人。」 (以上個案根據社會現實情況或過往真實個案改編而成。如對個人資料保護範疇的事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8716006聯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