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720號
2011年07月20日
星期三
廉署修改法案一般性通過
2011-07-20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明確規範廉政公署反貪職責範圍、強化在執法及立法方面的主動作用,同時,將廉署向行政機關發出勸喻後,相關行政機關回覆時間由現時九十日縮短至十五個工作日。議員憂慮到可行性以及關注到若被勸喻機關理會勸喻或不改善的後果,認為勸喻所起作用不大。 廉政專員馮文莊昨午應邀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引介及回應議員對《修改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案提問。 有鑑於《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於去年三月一日生效,廉署有必要對其組織架構、人員配備及管理、沿用程序及方法等各面作出相應調整,法案主要是對廉職程作出更明確規範,包括清晰訂明廉署的反貪及行政申訴職能範圍覆蓋各類型企業,在維護權利、自由及保障方面可介入某些特殊的支配關係,設立一個明確的偵查期,保障被調查人的基本權利。
勸喻回覆時間縮短為十五工作天 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情況,廉署可發出勸喻,加大監察力度及強化行攻機關的守法意識。以及將行政申訴納其職責範圍,可對行政作為進行事前及事後的監察。被勸喻機關如不接受或僅接受部份勸喻的回覆時間,由九十日縮短至十五個工作日,若問題有較高繁雜性,可申請將回覆期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法案亦建議,將廉署年度工作報告透過互聯網公佈,節省行政成本及提高成效。亦訂門廉署專員的輔助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恪遵不歧視原則,以及其屬廉署人員的身份。報告也提出了完善廉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職能,範圍由現時的紀律投訴問題擴大至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使委員會進一步發揮其應有的監察角色與作用。 過去廉署向公共部門發出勸喻時,被勸喻機構未能於九十日內回覆,或者被勸喻後未有改善,議員憂慮,縮短回覆時間的可行性,若未能如法定時間內會否屬行政違規?多名議員則關注到,廉署對被勸喻部門發出勸喻後,該部門的執行情況,以及廉署的跟進、監察等。又認為,廉署發出的勸喻力度不夠強,欠缺跟進。 馮文莊回應,廉署向部門發出勸喻後是有作出跟進的,並非議員所認為的發出勸喻後沒有跟進。他稱,若被勸喻部門沒有執行改善,會按部門的行為向其相關部門通報,如涉及違紀,由犯事人所屬上司開立卷宗進行調查,如造成侵權行為會轉交相關執法部門處理。他補充,若被勸喻部門未能於法定時間十五個工作日內回覆,屬行政違法,需要接受法律處分。 法案將行政申訴納入廉署職責,高天賜認為,同一部門處理行政申訴、偵查會影響公信力,認為應由獨立部門處理行政申訴。馮文莊認為,憲制上能保護了廉署是獨立部門,由廉署負責行政申訴獲得憲制保障,否則不能保障行政申訴部門能凌駕於其他公共部門之上。如未來社會有需要,不排除會將行政申訴與廉署分拆。 另外,吳國昌向馮文莊問及,今年施政工作中,原計劃今年第一季可推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財產申報及公開制度,但至今未見有文本,希望能透露相關工作進度。馮文莊透露,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財產申報及公開制度第一稿是向全澳公共部門作意見收集,並已向相關官員進行第二文本意見諮詢,第三稿(即最終稿)已向行政會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