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726號
2011年07月26日
星期二
央儲新增三項視為身處澳門規定
2011-07-26
【特訊】按第20/2011 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1/2009 號行政法規規範的《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新增有關首次合資格的參與人可獲得澳門幣一萬元啟動款項,及三項有關參與人不在澳門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時間的狀況。社會保障基金表示,為配合有關修訂,將延長在澳狀況確認程序至八月三十一日,但不影響九月份確定名單的公佈及撥款進程。有關的在澳狀況確認聲明書即日起可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及於80 多個服務點索取。 根據有關規定,凡於每年一月一日仍在生,且前一曆年內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且已年滿22 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獲得一次性澳門幣一萬元的啟動款項(二○一○年已轉入參與人個人帳戶的撥款視為啟動款項),今年涉及的合資格人數約2.5 萬。 而新增三項可視為身處澳門的狀況包括:1)因長期患病或臥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癱瘓而常居內地;2)負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3)基於人道或其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得許可非因法規所指原因而不在澳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新增的三項原因不適用於二○一○年撥款。 為配合有關法規的修訂,社保基金即日起重新向未被列入二○一一年撥款臨時名單的參與人寄發通知信,而在澳狀況確認程序期限亦將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符合法規所指的參與人可填妥在澳狀況確認聲明書(通知信附同,亦可於社保網頁下載或於80 多個服務點索取),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見表一),遞交至社保基金或全澳共80 多個服務點。預計新增的三項規定涉及人數約3000 人。 為保障參與人的權益,原已被列入二○一一年撥款臨時名單的參與人,以及以原行政法規四項規定進行在澳狀況確認程序,並獲社保基金確認其合資格獲得撥款權利的參與人,會於九月中旬被列入確定名單,撥款後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及其他符合提前提款條件的參與人可進行提取款項的申請。由於在澳狀況確認程序期限延長的關係,部份以新行政法規新增的三項規定進行在澳狀況確認程序的參與人,其在澳確認聲明於確定名單公佈時可能仍處於「處理中」的狀態,社保基金表示會盡快處理有關申請,並於稍後時間向參與人作出通知。另外,已作出在澳狀況確認聲明但不獲批准列入臨時名單的參與人,以及截至限期前仍未進行在澳狀況確認的參與人,社保基金將於九月份陸續向他們寄發不被列入二○一一年撥款臨時名單的通知書,參與人可按意願於收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提出聲明異議。 市民如想查詢更多有關中央儲蓄制度的資訊,可致電二八五二三三三三或瀏覽社保基金網頁www.fss.gov.mo。 附件(表一): 中央儲蓄制度二○一一年撥款 在澳狀況聲明書 新增三項原因的主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