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726號
2011年07月26日
星期二
街總對《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框架建議
2011-07-26
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街坊總會支持政府立法保障長者權益,促進社會更加關愛長者,家人更加細心照顧長者。該會就相關綱要法提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立法方向 (一)認同以綱要法形式立法,但期望以後不斷檢討完善相關法規,訂出更具實質的法規來保障長者權益,也讓全社會更容易理解立法精神。 (二)開展敬老、愛老和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長者的社會風尚,要特別照顧高齡長者,提供特別服務。充分發揮政府、家庭、社會服務團體之力量,積極推行「原居安老、家庭護老」社區照顧模式。開展適合長者的文康體活動,豐富長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建立適應長者生活需要的服務,讓他們生活在熟悉的環境中,安享晚年。 二.立法建議 (一)加強長者服務和完善服務設施,鼓勵長者接受各項服務,利用各項服務設施,減低長者對家庭和社會的依賴。 (二)長者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有責任、有義務關心和照顧他們。贍養人應當履行對長者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的義務。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長者,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政府或社會救助團體應提供相應的扶助,確保其正常生活。發揚鄰里互助精神,提倡鄰里間關心和幫助有困難的長者,鼓勵和支援義工為長者服務。 (四)長者享有醫療保障的權利。醫療機構應當為長者就醫提供方便,對高齡長者要給予特別的服務。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長者自我保健意識。發展社區疾病護理,完善復康等服務設施和人員培訓,增強長者身心健康。 (五)對低收入的長者要優先提供適合其居住的公屋單位及配套設施。同時,亦需要不斷完備社區無障礙環境和設施,以實效性及人性化作為設計考量,提高長者生活品質。 (六)長者有權依法處置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長者的財物。長者的合法收入應受法律保護。 (七)長者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長者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八)長者在就業上不應受歧視。政府應引導機構、企業聘請有意願、有能力通過勞動充實生活的長者再就業,既可充實長者退休生活,亦可起到幫助在生活上有實際困難長者的作用。 (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長者、捏造事實誹謗長者或者虐待長者,以及暴力干涉長者任何自由,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長者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者,應給予讉責和糾正。長者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對嚴重的虐待長者行為,應訴諸於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三.其他建議 (一)藉立法之機,推動全社會樹“關愛長者"風尚,關心長者需要,如提供相應的服務和制訂措施,以保護受害長者,避免得不到支援而繼續受傷害。 (二)建議日後訂定相關長者權益保障法規時,按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六十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長者亦列入考慮範圍內,讓更多中老年人士的權益獲得合適的保障。 (三)立法過程中,除宣傳教育贍養人和扶養人應有的責任外,也要鼓勵長者了解法律草案內容,提出建議。 (四)發揮長者事務委員會的作用,強化專責小組的功能,以助日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