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也應接受評核

2011-07-26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天分析法案時,很多議員認為也應該規定校長要接受評核;對於教師就評核結果提出的上訴,最終仍交回學校作決定,認為不公道。另外,對於該法案如獲通過,規定將於明年新學年才生效,是否應追溯至今年九月開始的新學年,政府和一些議員均認為會引起混亂,也會產生權利和義務的問題,要慎重處理。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天繼續分析及討論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等列席了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 (見圖) 表示,這次會議討論了法案的前三十五條條文,政府也就上次會議議員們提出的問題作了解答,包括有關六十五歲退休的規定、為何法案將以前諮詢時列入的一次性撥款的內容去掉、百分之七十的資源用於教學人員的薪金問題、校長的評核,以及法律的追溯期等。 教師上訴最終交由學校處理不公平 陳澤武表示,對於法案建議校長不必接受評核,很多議員認為校長的職責重要,應該規定要受評核,對此,政府代表表示會考慮。他說,對於教師就評核結果提出上訴,可向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提出。雖然該委員會是校外機制,但沒有決定權,最終仍交由學校決定有關教師的評核。即學校既是球員又是球證,故委員會認為這不公道,認為應由校外機制公平處理。不過,政府方面卻認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是校外機制,會公平處理,而學校要盡量配合調查,這已足夠。政府表示會再檢視有關評核制度的條文,以便加以完善,同時會向學校發出指引,要求學校在挑選評核委員會成員時引入道德標準等原則。 對於法案建議學校需將百分之七十的固定收入用於教學人員的薪酬,他表示,政府指這是經過長時間探討,有關百分比是適合的。而對於該法案建議如獲通過,將於明年九月的新學年才實施,不少人提出應該追溯到今年九月的新學年,他說,一些議員和政府代表都認為,如果追溯會產生混亂,以及產生權利和義務的問題。比如是全部條款或部份追溯,是否別的法例也追溯?今年退休教師的公積金和醫療如何處理?學校很多上課時間已定了應如何辦? 教師退休年齡擬定六十五歲 至於六十五歲退休的問題,陳澤武表示,大家初步的見解是不違反基本法規定。政府代表表示,由於六十五歲的教師年紀大,可能支持不了長時間的教學工作,因此不能全職,但可以兼職教書。他說,有關職業病和工作意外,政府表示相關法例已規定僱主要為僱員買保險,故仍會按照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