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補助月底起發放

2011-08-27

【本報訊】 特區政府將於八月三十日起發放一次性現金補助,凡於今年六月三十日符合發放條件的五十三萬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和八萬非永久性居民,將分別獲發三千元和一千八百元的現金補助。相關法規規定,此現金補助不被視為收入。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舒緩通脹對居民生活造成的壓力,特區政府制訂了《二零一一年度現金補助》行政法規草案,向澳門特區居民發放一次性現金補助。這項經濟補助將於今年下半年實施,總金額約澳門幣十七億八千九百萬零五千六百元。 草案規定,凡於今年六月三十日符合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將分別獲發澳門幣三千元和一千八百元的現金補助。此現金補助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草案規定,收取敬老金和社會工作局定期發放的其他經濟援助的人士的現金補助,由社工局按現行發放該等津貼的程序及方式給付。而正收取大專助學金的人士、收取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在公共行政部門包括自治機構擔任職務且收取報酬的人士和收取退休基金會退休金或撫卹金的人士則透過轉帳方式,將現金補助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內。根據安排,這些人士將在八月三十日和九月一日透過自動轉帳收取。 至於其他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士,會按其向身份證明局申報的地址,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給付現金補助。如為未成年人,相關的支票可存入該未成年人、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帳戶內。根據安排,支票將按出生年份分十批寄出,其中首批一九五零年或之前出生的人士的支票,將於下月五日寄出,最後一批支票將在十一月七至十一日寄出。 草案亦規定,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未能回澳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在澳門境外生活的特區居民,得以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作為證明而獲發現金補助。屬此情況者,社工局可根據受惠人在《2011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已遞交的文件並在分析具體情況後,豁免其遞交該等證明而發放現金補助。另外,此類人士的現金補助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領人士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補助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 草案也規定,符合發放條件但未能以法規所定的方式領取現金補助的未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的措施或刑罰者,其現金補助的給付事宜由社工局負責處理。 為向有需要的居民提供資訊和協助,草案規定設立「現金補助發放中心」。該中心運作至今年九月三十日,如有需要時可延長該運作期限。 根據資料,符合資格領取現金補助的總人數(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約六十一萬人。其中澳永久性居民約五十三萬人,非永久性居民約八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