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上訴得直性侵兒童案犯改判囚五年零三個月

2011-08-30

【特訊】檢察院於去年12月就初級法院對一宗性侵犯兒童案件的緩刑判決提出上訴,後獲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檢察院上訴得直,改判被告人實際徒刑五年零三個月。被告人隨即被收監,現於服刑之中。 案中被告人爲一名胡姓男子,本澳居民,現年25歲。曾因觸犯持有禁用武器罪而被判刑,緩刑執行。被告人在2006年9月期間,兩日內分別三次性侵犯一名十二歲的女童。案發後,檢察院以涉嫌觸犯三項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對其依法提出檢控。初級法院裁定被告人是以連續的方式,只實施了一項對兒童之性侵犯的罪行,故判處其三年徒刑,暫緩執行。檢察院經研究後,認爲被告人多次性侵犯兒童之行爲,不能以連續犯論處,而應是分別觸犯三項上述罪名,須數罪並罰科處實際徒刑。另外,考慮到被告人被判緩刑後不久後又再次犯案,爲依法懲處和預防犯罪之需要,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即時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檢察院上訴要求成立,改判被告人觸犯了三項上述罪名,對其三罪並罰,處以五年零三個月的徒刑,並命令將其即時送往澳門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