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立法須慎重處理

2011-09-20

【本報訊】《醫療事故法》立法工作自二零零二年展開至今,一直沒有提交到立法會。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稱,由於內地醫療事故法律在執行時仍遇到困難,認為必須慎重處理醫療事故法。  

特區成立以來廿二宗訴訟四宗歸責 由一九九九年至今年九月,特區政府共有二十二宗針對衛生局的醫療事故訴訟。在所有受理的訴訟中,十宗懸而未決,十一宗裁判已確定,一宗庭外和解。在裁判已確定的訴訟中,七宗被判與醫療損害無關聯責任,四宗被判需承擔責任,其中是三宗涉及醫療過失,一宗是涉及沒有按既定程序處理。 另自二零零二年衛生局成立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至今,中心累計接獲五百二十四個案包括涉及公營和私人醫療機構,並對其中的八十六宗作出立案調查,主要是手術科、急診、外科、婦科等。被申訴的醫療機構無需負責任的個案有七十宗約,需負責任的約有十五宗,以及一宗正在調查中約。未調查之個案涉及多種原因,包括正處於司法調查階段、未向涉案醫院作出投訴、個案已得到解決或不屬申訴中心的職能範圍等。 醫療事故立法工作自二零零二年展開,並於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年進行了兩次公開諮詢,合共收到九百多份建議書,但仍然未能達成共識及確切解決問題,主要是出現賠償和醫療人員購買保險兩個難題。特區政府二零零八年曾邀請英國國際醫務保障協會的專家來澳為業界舉行講解會。二零一零年,經分析和比較《醫療事故法》草案與現行的法律保障責任制度,該草案對於醫務人員及受損病人所提供的保護程度低於現時的民事責任制度的保護標準。內地於一九八五年起,推行了醫療事故的法律,期間進行了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二零零二年實施時,曾一度被認為是緩解醫患矛盾、定紛止爭的良方,但多年實踐表明該法規存有許多不足,《條例》實施後醫療事故爭議的個案並沒有減少,甚至個別地方還出現「醫鬧」等嚴重事件。今年七月《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難。  

內地經驗引發不少矛盾 李展潤表示,由於《醫療事故法》草案依據內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藍本來制訂。然而,內地的條例處理個案的過程中存在局限,都引發不少更嚴重的矛盾。所以,若本澳繼續以內地的條例為藍本,可能會重覆內地的經驗,故此,要重新審視草案。又指出,法律專家認為,應基於有過錯的醫療責任去制訂法例,並認為制訂法案的難度相當大,而且比較複雜,建議要慎重、認真分析,避免往後引起更多的紛爭。 衛生局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主席柯慶華指出,由於內地在實際工作上遇到困難,澳門在立法時更要小心,多取經驗,結合澳門情況,做到符合澳門情況,讓醫生、護士、求醫者取得更大保障。 衛生局昨假該局禮堂舉行「醫療糾紛處理現狀」講座,邀請上海市衛生局和相關機構六名代表出席,上海市衛生局信訪辦公室主任王家軍在座談會上,回顧了國內現行處理醫療糾紛的機制,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今年七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並介紹了上海市政府制訂出來的《人民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案》等;同時亦回答了與會者的提問,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後面對的種種問題、《侵權責任法》出台後如何處理與原先條例的關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