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921號
2011年09月21日
星期三
久而久之 濫權不自知 前線出事 局長也有責
2011-09-21
【本報訊】警員在公共地方喝令記者不准拍攝,之後又說:「若是記者就無問題」,言下之意是市民則不准拍攝警員的工作情況。科技大學教授譚志強認為,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是監督執法者有否濫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事件反映警員不認識法律,警方高層也沒有盡其責任,訂定清晰指引,以致類似事件在五個月內再次發生。 坊間不斷有傳言指,警員常不准市民拍攝執勤。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稱:「這是錯誤的,市民是有權的。為甚麼?因為,警員在執行公務時,事實上是代表著政府的,市民絕對有知情權,知道他們做甚麼,而且可以能保留一定的證據,看看那些警員有否濫權,這對整個澳門警察執行公權力的一種監督行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你 (警員) 不可能說,我執行著公務,在大街上不准拍攝我,這是很荒謬的說法。…… 如果你覺得不方便被攝,你可躲回警局內執法,你無理由行出街。」至於,警員警告不要把照片上網,否則會追究。譚志強稱:「這是他個人的基本權利。你問我,我覺得這位警員最好追究下去,因為,他越追究事件,越反映事情的荒謬。」譚志強認為,現時的大問題是警隊的自我監督能力太弱。 他認為,如果在街上的警察都可以隨便喝令記者或市民不准拍攝,已不是法律問題,純粹是警員的訓練出了問題。「很明顯是受訓不足,以為自己本身不是公僕。說得難聽一點,當政府向他們分享公權力時,他們連濫用了都不自知。」譚志強指出,記者往往進行正常採訪時受到警員無理或非法的阻礙,反映警方高層根本不給予應有的重視,久而久之,前線警員就很自然喝令記者。 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稱:「市民是受法律規管的,如果法律沒有限制的,市民就可以做。執法人員亦需要很清晰地有法律賦予其權力才可做。很清楚的,拍攝是市民或記者完全有權的,沒有法律任何的禁止,而警員亦沒有受法律賦權禁止市民或記者拍攝。」他認為,事件反映警員不認識法律,警方高層也沒有盡其責任,訂定清晰指引,以致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對於警員在五個月內兩次喝令記者禁止拍攝,區錦新認為定要追究責任,否則,類似的情況將會不斷出現。「警員慣了一種思維,就是警權很大。我是警察,我『孭鐵』的,我說甚麼,就是甚麼。可以隨意濫用權力時,如果不受制裁,結果是沒有後果的。」同時,區錦新指出,不只是違規的前線警員,更重要的是身為領導的治安警察局長也需要負上責任。 「究竟,特區政府是否重視這個問題?因為,如果容許這些情況一而再發生,就是破壞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對特區政府不是好事。如果政府不重視,當然不會有壓力施加,要求有關部門去認真處理問題。」區錦新表示,他們曾接到不少市民投訴被警員威嚇。他認為,警員除了接受軍事化訓練外,文化和法律課應要加強,確保人員有足夠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