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929號
2011年09月29日
星期四
「差佬文」被碎屍案三犯 檢院上訴得值改判18年
2011-09-29
【特訊】檢察院對社會關注的香港人(綽號「差佬文」)肢解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後勝訴,案中三名被告人由從犯改以正犯處罰,總刑期由六年加至十八年。 案發於2008年9月,被害的香港男子(綽號「差佬文」)因賭債糾紛招致被殺、碎屍。涉案的十名被告人被初級法院判決,分別觸犯黑社會罪、加重殺人、碎屍等多個罪名並科處刑罰。其中的三名泰國籍男子,因初審法院判定上述三人爲從犯形式觸犯加重殺人罪,而爲此罪各科六年刑期。檢察院對此部分判決不服,認爲三名被告與其他被告聯合行動,在發生致命襲擊被害人的房間門外看守,認同針對被害人的襲擊行爲並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爲屋內的犯罪活動提供實質性的幫助。屬於在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參與實施犯罪,對殺人提供幫助,應以共同主犯方式判處,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時上訴。當中級法院對此部分維持原判後,檢察院隨即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檢察院上訴勝訴,改判三名被告人以正犯形式觸犯加重殺人罪,各科處十六年刑期。另再與黑社會罪數罪並罰合共判處十八年徒刑,各被告人均已被送往路環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