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自治基金銀行供款參與 五十萬存款保障制度化

2011-10-12

【本報訊】年初實行的五十萬存款保障臨時措施將轉正,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存款保障制度》法案,將送交立會審議。草案建議設立存款保障基金,政府會先撥一億五千萬元作初始資金,銀行每年供款,分擔回風險責任。 草案建議參加銀行須於每年一月向存保基金繳納年度供款,供款率為其受保障存款額的百分之○點○五。金融管理局主席丁連星說,其訂定已多個國家地區做法,認為這是較適合澳門情況,而且有關供款額只對銀行的營運成本構成一個極細的比例,相信不會轉嫁到存戶身上。  

基金啟動要三億 丁連星稱,該局估計存保基金起步需要三億元,除了政府開始時給出的一億五千萬作為承擔,餘下的一億五千萬元將透過銀行供款去補足,按今年六月的資料,約需要三至四年的時間。未來若有需要,政府不排除再對其進行撥款注資。 被問到三億的基金是否足以應付有銀行出現狀況時,丁連星則謂,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標準,是假設有兩間中型銀行同時出現不穩定,需啟動基金去保障存款,以今年六月的存款數字計,約會涉及八百七十多億元。不過他稱,這只是假設,屬很嚴重情況,若未來真的有需要啟動基金,且其金額不足以支付時,政府才會出手,以公帑去保障存戶存款,而有關款項視為該銀行向政府借貸,稍後會通過變賣銀行資產或該行繼續供款償還回來。 該存保制度除維持存款人對本澳銀行和金融體系的信心,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網,促進金融體系穩定外,亦規範業界的參與以及為自身業務風險和責任作出承擔,相應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政府希望該法能為存款保障建立一個制度化、長期性的措施,並且讓銀行履行回自身的責任。 有關自治的存保基金將由金管局方面負責,與其他基金組成一樣,設執行、監察、諮詢委員會等,相關行政法規行會已準備妥當。 其他內容基本與現行臨時存款保障一樣,保障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款人五十萬澳門元,涵蓋一切銀行存款,但結構性存款、不記名存款證、銀行建立的存款、公共實體建立的存款,以及如銀行主要股東及行政管理和監察機關成員等銀行的關聯方在該行的存款則不受保障。而住所設於澳門的銀行、設於外地且獲許可在本澳從事業務的銀行分行和郵政儲金局須參加,離岸銀行則不得參加。所有參加銀行有義務向公眾提供關於受益人存款保障的一切重要資訊,尤保障範圍及補償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