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二次金改』弊案二審逆轉 陳水扁吳淑珍由無罪改重判

2011-10-14

【中新社台北十月十三日電】(記者陳立宇韓勝寶)台灣高等法院十三日對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及家人所涉『二次金改』弊案二審判決。陳水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十八年,其妻吳淑珍被判刑十一年,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分別被判一年和六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院同時判決陳水扁並科罰金新台幣一點八億元,褫奪政治權利九年;吳淑珍並科罰金新台幣一點零二億元,褫奪政治權利八年;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分別被科罰金新台幣四百萬元、二百萬元。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臺檢方特偵組開始偵辦扁家貪污案,為查企業匯款陳水扁家人頭帳戶,搜索中信、元大、開發三家金控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特偵組偵結『二次金改』弊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夫婦;扁家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女陳幸妤,以及部分企業高層。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扁夫婦、扁家子女、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一審判決後,臺檢方不服判決,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台灣高院上訴。臺高院于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開庭受理。今天作出二審判決。 除『金改案』外,陳水扁、吳淑珍等人還分別因『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洗錢等系列弊案(即『四大弊案』)被控貪污、洗錢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