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修訂法例禁止 18歲以下曬太陽燈

2011-11-02

想要擁有一身古銅膚色的加州少男少女,恐怕要等到成年才能實現這個夢想了。由於曬太陽燈會增加患皮膚癌的風險,加州開全美國之先,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曬太陽燈。 人總是想要自己沒有的東西,黃種人拚命美白,白種人則認為被太陽曬過的皮膚才美,曬太陽還不夠,有人發明太陽燈。加州現行法律規定,十四歲以下不得使用太陽燈,十五至十七歲得到父母同意才能使用。伊利諾伊州、俄亥俄州、紐約及羅得島都有類似規定,但是沒有認真執行。 加州修改法律,州長布朗已簽署一項法案,把曬太陽燈的年齡下限提高到十八歲,新法例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這項規定勢必影響曬太陽燈的生意,曬太陽燈的顧客,十八歲以下大概佔五至十%。 研究顯示,曬太陽燈造成的皮膚傷害,會增加罹患皮膚癌的風險,未成年就開始使用風險更高,研究發現,曬太陽燈的幅射強度,比太陽強十至十五倍,美國的皮膚癌者中,有七十五%是在三十五歲以前就開始曬太陽燈。 相較於美國其他地區,加州人特別喜歡曬太陽燈,尤其是比較有錢的南加州,洛杉磯的曬太陽燈店舖比星巴克或者麥當勞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