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設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2011-11-16

【政府公報】前日出版的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並自公佈翌日(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法規規定,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其享有行政自治權,而在職務上從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辦事處的職責包括:1) 為澳門居民在台工作、學習、旅遊、商務和生活,以及在急難事件提供服務與協助;2) 促進澳台經貿旅遊、科技環保、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創意、學術出版、專業技術、社會福利及其他領域等之交流與合作;3) 加強澳台兩地共同打擊犯罪以及司法協助合作。 辦事處的機關組成包括:1) 辦事處主任;2) 行政管理委員會。辦事處主任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職級等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所載的副局長。辦事處由一名主任領導,其職權包括:1) 代表辦事處;2) 管理辦事處人員;3) 在法定期限內,將辦事處的工作計劃、預算提案、年度帳目及管理帳目提交上級審議,但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該等事宜上的職權;4) 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5) 制定內部運作的規定及指引,以嚴謹履行辦事處的職責;6) 對透過入職、晉級、升級或定期委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但基於任何原因身處台灣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門的人員,主持其就職;7)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的職權及其他法定職權。 行政管理委員會為辦事處的財政管理機關,成員包括:辦事處主任,並由其擔任主席;以及兩名委員。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包括:準備及編製辦事處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提案;跟進獲通過的預算的執行情況;核實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關支付;統籌會計工作並監察其記帳;準備及編製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當局提交的辦事處年度帳目、管理帳目,以及提交帳目的其他強制性文件;依法確定及核准辦事處內部運作所需的基金,並指定負責管理該基金的人。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並在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34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的個性化郵票。 第3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區房屋稅章程》第十八條所指的新M/10格式印件。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