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獲提供租住單位

2011-12-30

【特訊】房屋局關注林女士的個案,經過詳細分析,該家團不符合承租社會房屋的要件,但考慮到該家團之住屋需要,房屋局已成功聯絡社會服務機構,透過社會服務機構為該家團提供一個八百元租金之單位,但當事人表示需視察該租住單位的環境等,現正等待當事人回覆。 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承租社會房屋的家團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房屋局亦綜合考慮該家團的情況,經詳細分析,該家團不符合例外情況而獲租賃社會房屋單位,該局已書面回覆當事人。 房屋局考慮到該家團之住屋需要,早前已聯絡社會服務機構,嘗試透過社會服務機構為該家團提供適切協助,至十二月二十八日,社會服務機構回覆可提供一個租金八百元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