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法援制度法案

2012-01-19

【本報訊】《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昨被提交到立法,法案將適用對象明確為澳門特區居民外,具外地僱員身份、獲承認難民地位和其他持有特別逗留許可的非本地居民,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有權獲得司法援助。議員憂慮到,經濟能力不足由行政法規另行訂定,會令現有有資格申請人士被趕出門外,又憂慮,司法援助會被濫用。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般性引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法案明確訂明適用對象,除澳門特區居民外,具外地僱員身份、獲承認難民地位和其他持有特別逗留許可的非本地居民,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有權獲得司法援助。並增加了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法人,若屬經濟能力不足,有權申請司法援助,但僅限於非具營利目的的法人,排除了有限公司等商業企業主申請司法援助的資格。 現行司法援助制度中,對於經濟能力不足者訂為以社工局發出的經濟狀況證明為主要依據。新制度中,建議根據申請人和其家團成員的收入、支出、資產及負債計算出可動用或可支配的財產,若財產未超出法定限額,被視為經濟能力不足;並由行政法規訂定計算方法和限額。多名議員批評,新的計算方式沒有標準,令社會不清晰申請資格,以什麼標準訂定申請標準?有何依據將現有的申請推定條件取消又憂慮到,法案適用對象擴濶至外僱,如何對外僱在澳門以外的資產作出審查?制度會否被濫用?以及有否考慮到,適用對象擴濶至外僱時為財政開支所造的負擔? 法律界議員黃顯輝指出,現有司法援助制度中,有不少被濫用情況,他所接觸的個案中,不少司法援助獲批人其實是相當富有,身家數以千萬,認為現有申請人的推定條件修定有助減少濫用。又指,即使被法律推定為具備申請資格人士,亦不等於可以獲得司法援助,仍需按申請人的狀況作出審批。但議員林香生、區錦新,關翠杏等提出,實際情況上,不少有司法援助人士並沒有獲得司法援助,不能因少數濫用個案而將大部份有需要人士成為代罪羔羊,推定與濫用是兩碼子旳事,應照顧有需要的人士。何潤生認為,修定應按社會發展進行修定和優化。 政府表示,每年約有三百宗司法援助個案。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新的法援申請人計算方式是參考香港、台灣、新加坡以及葡國所制定,香港方面,也是按申請人及其家團的收入、支出、資產等方式計算,葡國、香港等地,已對申請人的推定條件作出廢止。相信新的計算方式和法案,可以令法案措作性更細化。 陳麗敏相信,法案較現行制度更優化,適用對象更清晰,法案的大前題和大原則,可以令沒有經濟能力人士獲得司法援助人士獲得援助,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喪失法律保障,法案中,亦透過返還制度以及其他基制,減少被濫用。推定制定的取消是經長期研究、諮詢、聽取律師公會意見,而制定新的申請標準,並持開放態度,與委員會在細則性討論時作更充份討論。 對於適用範圍,張永春解釋,現行法例中,外僱也是適用對象,只是沒有清晰列出,借是次修法,可以更清晰適用對象。而且,申請人的資產不僅限於本澳的資產,是包括其所有資產,若虛報將負上刑事責任、取消或返還法援金,起阻嚇作用。 法案昨獲十九票贊成,三票反對,一票棄權獲一般性通過。投下反對票的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認為,法案未能對於經濟能力不足作出清晰界定,將來以行政法規形式頒布,憂慮現有合資格人士將來未必能獲得司法援助,居民基本權利倒退,故此不支持法案。高天賜亦因為經濟能力不足定義不清而投棄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