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促基金會提供科大資助申請書

2012-02-08

【特訊】議員區錦新要求澳門基金會提供科技大學申請資助項目的申請書及報告書。他認為,資助款項屬於公帑,不存在任何商業秘密或私隱問題。區錦新在書面質詢中指出,科技大學單一項目已獲得澳門基金會資助七千五百萬澳門元,基金會不能以私人實體的內部文件及機構資料為由,拒絕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文件,否則是拒絕立法會監察政府公帑的運用。 其書面質詢如下: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本人透過口頭質詢質疑澳門基金會發放資助的標準,其中特別指出,獲澳門基金會資助最大戶是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科技大學,從二零零零年成立以後,該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可謂要錢有錢、要地有地。而錢則主要來自澳門基金會。由於該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之主辦基金會及學校董事會領導成員大部份就是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尤如探囊取物。在二零零七年之前,該校事無大小皆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手到拿來,惹人觸目。零八年起眼見隨着博彩收入的增加,澳門基金會手上可用資源更多,於是該校胃口更大,再不屑於瑣瑣碎碎的項目申請,而是以科技大學或科技大學基金會為名動輒申請數千萬的年度活動經費: 2008    科技大學基金會  (年度活動經費)                          20000000 2008    科技大學  (年度活動經費)                                      30000000 2009    科技大學基金會  (資助年度計劃的部份經費)       50000000 2010    科技大學基金會 (資助年度計劃的部份經費)         75000000 2011    科技大學基金會 (資助年度計劃的部份經費)         75000000 這種每年動輒幾千萬的資助,在澳門是僅此一家,何以一個私立教育機構會獲澳門基金會青睞有加?最近兩年每年七千五百萬的資助,到底是如何花的?批出後又如果監管確保未被人中飽私囊?而如此巨額的公帑批給,到底是根據甚麼標準的?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在回覆本人質詢時,對資助準則無以回應,只強調澳門基金會負有支持教育、文化、科學發展的責任,卻無法解釋為何科技大學可拿這樣多的資助,難道因為大學名叫科技,就代表其科學獨步澳門;因為叫做大學就代表澳門的文化和教育?至於那些根本無法衡量的所謂社會效益更是天馬行空。在整個質詢回應中,最有實質回應就是基金會負責人公開保證對所作的資助有完善的監管,每項的資助,獲資助者均要在事後提交詳盡的報告,說明其所獲資助是如何使用,以確保公共資源的不會浪擲。 為此,本人基於公共利益,意圖透過解剖一隻麻雀來分析其監管是否真的到位,於是在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要求行政當局提供如下資料: 「二零一零年,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獲單一資助澳門幣七千五百萬元,該會提交了甚麼計劃來申請七千五百萬元,其最後報告是如何,七千五百萬元是如何使用,都很值得深入了解。由於此七千五百萬元均屬公帑,不存在任何商業秘密或私隐的問題。為此,本人要求行政當局為本人提供科技大學基金會的起始申請書及最後報告書。」 可是,今年一月二十七日,本人收到來自澳門基金會的回應,其中提到「毫無疑問(區錦新的)有關請求具正當性。然而,謹認為有關請求超出立法會第2/2004號決議所訂定的限制規定……。」其理由是「謹認為要求提供澳科大基金會的申請書及最後報告書不涉及政府的相關工作,特別是政府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政策性、立法性或規範性措施事項,以及有必要採取該等措施的事項。因此,是次提出的請求不在立法會第2/2004號決議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內。」其結論是「基於上述理由,謹認為區錦新議員是次請求提供的澳科大基金會之起始申請書及最後報告書,並非旨在獲取用於評估澳科大基金會資助批給之正當性及公共利益的資料,而是旨在獲取以第2554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的一個不牟利性質且具完全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行政公益法人內部活動有關內部文件及機構資料。鑒於此,謹認為根據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並遵照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及善意原則,應直接向澳科大基金會提出索取有關資料的請求。」澳門基金會的回應,簡單一句就是拒絕與立法會合作向議員提供相關資料。 本人認為,根據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澳門基金會負責人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的回應,清楚顯示澳門基金會對這資助公帑的唯一監察手段就是要求獲資助者在事後提交詳盡的報告,說明其所獲資助是如何使用,以確保公共資源的不會浪擲。而這份報告雖由受資助機構製作,但卻是專為澳門基金會而作,所以該份報告絕不能視為「以第2554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的一個不牟利性質且具完全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行政公益法人內部活動有關內部文件及機構資料」。這是由私人團體在接受了龐大的公帑資助後向資助部門提交的報告書,是用以衡量公帑使用是否恰當的重要依據,並非一個團體的內部私密文件。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以作跟進: 一.不論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是何性質,但當每年可獲七千五百萬澳門幣之公帑資助,其如何使用這筆公帑、是否合理使用這筆巨額的公帑,立法會作為法定的監察者,是否應有權索取其使用公帑之相關資料以確保公帑的用得其所? 二.澳門基金會負責人在立法會上誇誇其談聲稱透過這樣的報告來監察公帑的使用,到底,是否根本沒有這份報告存在?又或者這份報告製作草率,根本無法憑此而觀察到該七千五百萬的公帑之使用是否恰當,所以澳門基金會拒絕向議員提供這份報告? 三.由於能每年從澳基會拿得七千五百萬資助的機構,科技大學是獨一無二,而近兩年每年都拿得相同的七千五百萬(前兩年是每年都恰恰拿得五千萬),一個機構每年的開支總有變化,為何科大每年都恰恰拿得一個總數,又到剛剛使用殆盡?所以,科技大學基金會的起始申請書與上述之報告書同樣都是極具參考的資料,而起始申請書是由一個要求資助機構向澳門基金會提出申請所必須提交之文件,所以同樣不應視為內部機密文件,而應視為監察公帑使用的重要文件。行政當局是否能督促相關部門提供此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