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青年事務委員會組織法

2012-02-21

昨日出版的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現簡介有關內容。 在新規定下,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增加了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平常會議修改為每年舉行四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提出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專責小組方面,改為由不多於九名的成員組成。新規定下,委員會由一名秘書輔助,經主席根據副主席的建議在教育暨青年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人員專職執行秘書職務。其職務包括:列席委員會的會議;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和有關委員會運作的文書處理;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的會議議程和會議紀錄;執行主席責成的其他職務等。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多份法規文件。第8/2012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第2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應終審法院宋敏莉法官本人的要求,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其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並任命檢察院馬翊助理檢察長,自上述日期起擔任該職務,為期兩年。 第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亞馬喇前地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5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廢止第102/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給 『忠誠保險公司(非人壽)』經營『船舶民事責任』的一般保險項目的許可。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