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智促公開巴士服務合同讓公眾監督

2012-03-07

【特訊】議員陳偉智要求當局公開巴士服務合同,讓公眾了解巴士服務質素的要求和準則,以及事故歸責的條件和罰則。他指出,雖然政府關注維澳蓮運短期內發生多宗事故,但市民無法知悉政府如何懲處相關公司。他又認為,巴士公司的營運指標是按行走里程來衡量,會令巴士司機為達指標而間接影響駕駛安全,陳偉智書面質詢當局,要求說明會否檢討這種模式。

其書面質詢如下:

「自去年八月新巴士營運模式實施後至今已超過半年,因巴士而發生的意外事故數目比以往大幅增加。交通事務局曾表示,會根據合約規定,對由巴士公司所引起的事故作出處罰。但有關當局由此至今不肯公開有關合約,巴士公司究竟在哪些情況下須受合約條款所責,政府又有什麼處罰機制,公眾一直無法瞭解。

單從今年一月份就涉及三間巴士公司的交通意外數目,一共有八十三宗。其中新福利二十一宗,有九宗涉巴士責任;澳巴十二宗,有四宗涉巴士責任;維澳蓮運五十宗,有十五宗巴士責任(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華僑報報導)。從上述數字可見,作為新加入的巴士公司維澳蓮運,涉及的意外數目更比其餘兩家公司高出超過一倍。從今年一月至今,維澳蓮運的巴士已涉及三宗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兩死一重傷,具體情況如下: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維澳蓮運的三號線巴士在新口岸北京街站將一名正在落車的八十三歲老婦輾過雙腿,其中一腿骨折須切除;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維澳蓮運巴士駛經南灣撞倒一個正在過馬路的九十一歲老翁送院不治;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維澳蓮運28BX巴士在友誼大馬路轉入漁翁街時懷疑爬頭撞死一名五十四歲女電單車司機。

上述幾宗致命事故中,其中兩宗已初步確認是由於巴士司機的犯錯所導致。有關巴士公司雖聲稱已對司機在入職時作出培訓,及要求按照有關指引工作,但事故一再發生,除了由於部分司機經驗不足,還涉及公司的管理問題,令巴士的行車安全、服務質素一再為人詬病,令市民對有關巴士公司都感到不滿。該巴士公司表示,在新模式實施後至今,他們的事故發生次數已逐月減少,但與另外兩間巴士公司相比,即使連同計臬路線比例下仍遠遠「大幅領先」。對於一間在本澳營運經驗最少、事故發生最多的巴士公司,卻可以承擔最多的路線,令人質疑這樣的安排是否明智。政府在維澳蓮運短期內發生多宗事故後,雖表示高度關注並要求作出改善,但經歷數次「血的教訓」,政府像其他道路安全問題一樣,還未能作出具體有效的實際措施,去避免再有同類事故發生,市民亦無法知悉政府如何對相關公司進行懲處。

交通事務局曾經透露,按合同要求,巴士公司所獲的報酬,是按巴士行走的里程數來計算,而各巴士路線須於每天至少要達到指定的發車班次。制訂這種巴士營運服務要求 ,原意是務求各條路線都能按所訂班次準點發車,避免巴士公司對部份「熱門」線路爭客而忽略一些「冷門路線」。但按里程數來計算又衍生其他的問題,例如忽略對乘客服務質量的重視,即以「客」為本。令個別巴士公司認為只須行走指定里數就達標,即使是沒人坐也不怕會倒閉。只以符合班次要求就可達標的營運模式,服務和態度自然不掛心,一些司機亦禮貌欠佳,粗魯駕駛,對乘客的上落欠缺耐性而容易構成疏忽。在此情況下容易與乘客發生不和,更容易造成意外事故。另外,據反映有巴士公司的控制中心協調混亂,巴士司機僅按收到的「班次表」發車,在沒有協調的情況下,經常出現幾架相同的巴士一同行駛。

為此,本人作出下列質詢:

一、作為一項公共運輸服務,關乎公眾利益,政府與三間巴士公司所簽訂「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會否作出公開以讓市民能閱悉,了解巴士公司須作出的服務質素的要求和準則,以及在出現事吏後須歸責的條件和相關罰則,以維護市民出行應有的權益,令社會發揮監督作用?

二、交通事務局曾經透露,巴士公司的營運指標只是按照一定的發車班次數來衡量。這令到巴士司機為達致行車指標而間接影響駕駛安全,可能會因此造成疏忽或意外事故。當局在經過半年來的營運後,是否注意到此舉會令巴士服務忽略了以「乘客」為本的要求?又會否檢討這種模式所存在的弊端,制訂更科學更具操作性的新方法以作出替代?

三、新巴士模式實施後,三間巴士公司都紛紛引入多部新車以應付需要。當聲稱在新巴士模式下,會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優質、更方便的乘車環境。但當局容許三間巴士公司引入與現時世界先進排放標準不相應的車種,亦沒就照顧殘疾人士和長者需要,讓新車缺乏先進無障礙的上落設施,令殘疾人士和長者依舊無法方便地乘搭巴士出行,有關當局是否承諾在此方面的存在政策上的失誤,並會否盡快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以解決新巴士模式實施後仍然存在的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