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房地產中介」法 立會小組決交大會審議

2012-05-30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政府堅持將剝奪權利的處分 (如:吊銷牌照) 條文納入行政法規內,但是,立法會不認同這取向,立法會顧問、議員和政府代表在會議中發生激辯。由於預期無法在會議中達成共識,常委會主席關翠杏認為,雙方的接觸「到此為止」,只好等待行政長官簽署新文本後,常委會便撰寫意見書,並交全體議員表決。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午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這是規範房地產從業員和公司、確保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涉及發出、吊銷牌照等制度。常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見圖)在會議後指出,按二OO九年制訂的 13/2009 法律,涉及權利被剝奪的處分是列入法律之內的,不是列入行政法規之中。 不過,政府仍然認為,要把房地產中介違法行政行為的處分條文列入行政法規中。「政府顧問與我們的法律顧問,包括議員有過比較激烈的辯論。」關翠杏表示,立法會顧問認為,政府的取向是抵觸 13/2009 法律,所以,多次提醒委員會注意問題的嚴重性,認為立法會不應通過「抵觸 13/2009 法律」的法律。 她指出,以上是原則的問題,若由行政法規來訂定違法的處分,將來修訂時,有民意代表的立法會便不能參與。然而,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在會議後宣稱:「以補充性的行政法規訂定相關罰則,我們是充份考慮到 13/2009 法律及 52/2009/M 號法令,這做法是沒有違反 13/2009 法律,亦都符合一直以來特區政府的立法政策。」 關翠杏不認同劉仕堯的言論,而且大部份委員也不認同。她也指出,劉仕堯在會議中不斷重覆:法律容許行政法規對行政行為作出規範,現時的立法取向可以令政府更靈活。此外,之前的工作文本建議,監管、執法實體是「房屋局」,現在卻改為「相關實體」,政府解釋:「將來政府部門的職能可以調整,由那一個實體執行是行政長官的權限,所以無需在法律內寫清楚。」 現時的法案條文由五十多條減至三十多條,原因之一是政府認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不應詳列涉及商法典和行政法典的條文,若將來需要詳細知悉時,可翻查那些法典。關翠杏稱:「這對市民是否好呢?我覺得這種立法取向是不正當的。…… 市民不是專家,為何你不讓我一本法律可看全部呢?」 由於,政府無意改變,會議內的討論難達共識,所以,第一常設委員會與政府的接觸「到此為止」。待行政長官簽署最新的文本交立法會,委員會便撰寫意見書,再交全體議員表決。關稱:「這是涉及行業的規範,亦都涉及市民購買和租賃房地產的權益保障,本來應該很認真、充份去探討和分析,認真做好這個法律,但是,看來由於大家的堅持無法令這法律更完善推進,我自己覺得很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