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機場合格審定法規

2012-06-02

【本報訊】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機場合格審定》行政法規草案,擇日頒布生效。法規將對民用機場運作的監管作法律規範,並正式賦予民航局定期檢查及續牌權。 行政會表示,自九五年本澳設立澳門國際機場時,其是由國際民航組織進行技術審批,之後政府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有關組識規定的技術標準每年進行檢查,並無專門針對性的法律。 但自○四年《公約》附件十四第四修訂版推出後規定,有必要制定關於辦理國際機場合格審定程序的法律框架,以及規定獲發許可證的機場應設立運行安全管理系統。 政府是按照《公約》制定關於特區民用機場合格審定及經營的規範性框架,行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有關訂定主要希望能將本澳整個機場管理更加整合、系統化,當局能更好地進行監管,從而保障航空安全及機場運作質素。 草案由民航局負監察執行,並設行政違法行為的罰則。它適用民用飛機場和直升機場,規定機場經營人、使用者及總監的義務,民航局的特別調查程序,及機場應定期審計運行安全管理系統等機場運作條件。 草案也正式賦予民航局定期檢查和續牌權限,機場合格審定的申請須向局長提出。機場許可證有效期五年,可持續續期,許可證持有轉移須經局方事先核准。當機場不具所需條件時,局方可決定其臨時關閉或限制運作。 至於新法生效前已開放、具備現行有效許可證的機場,會自動視為已獲新許可證,但要在六個月內,重新向民航局申請合格審定。 另外,有傳媒關注上月行會完成討論「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及《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兩份行政法規草案,只發新聞稿,並無開記者會。 梁慶庭回應稱,兩法規屬政策性較低、操作性較強,內容基本較簡潔,「無乜特別內容」,而他在這段期間也有私人事務離澳,為免「唔想浪費各位新聞界朋友呢個時間」,故作相關處理,強調記者有任何問題需要可隨時聯繫,他們定盡量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