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從正促調升解僱補償上限

2012-06-08

【特訊】議員李從正提出口頭質詢,要求官員列席立法會明確會否調升勞工法規定的解僱補償上限。

其口頭質詢如下:

「《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補償的月基本報酬金額上限最高為14000元。相關上限是自1998年訂定以來沿用至今,最初能覆蓋本澳職工逾九成,但隨著澳門經濟的迅速發展,現時覆蓋率不足六成五,即有三成五的職工工資早已超過14000元,將意味著更多僱員一旦遭受僱主不合理理由解僱時將無法收取應得的工資賠償,明顯已不合時宜。在討論修訂《勞動關係法》法案過程中,當局力排眾議,無視社會要求取消設立不合理理由解僱補償月基本報酬的金額限制和倍數限制,更拒絕將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金額上限提高,導致法定a的『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的要求一直未見落實,深感遺憾。

早前,當局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除僱主與僱員另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14000元,換言之,上述的規定並不排除或妨礙勞資雙方可透過協議的方式另訂定更高的解僱賠償金額。』然而,法律已訂立的最高金額,站在商人在商言商的角度會否另訂高於法律標準的金額,值得商確。情況有如我們不會以高於標籤價格購買商品的道理一樣,本人對當局此回覆感到遺憾與不滿。

僱員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特區政府有必要訂立法律保障僱員的基本權益,不致被損害或剝削。可惜,基於當局的態度欠積極,對於有損勞動權益的事宜無動於衷,本澳多項涉及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多年來未見出台或作適時修訂,不僅未達保障之效,甚至間接『造就』了剝削及損害僱員的空間。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一、在涉及保障僱員權益的立法工作上,會否明確立法工作的安排及完成時間,以及確保有關立法不會導致僱員權益保障出現倒退,能讓廣大僱員感受到當局的積極性?

二、本澳經濟繼續穩步發展,調升相關月薪上限金額的前提和依據都齊全,僱員團體乃至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勞方代表一再要求調升解僱賠償的月薪上限及倍數,當局會否從善如流,儘快依法提升其限制的金額及倍數,使相關補償制度能按照僱員的實際工資及年資作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