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應守法聘用未成年暑期工

2012-06-22

【特訊】勞工事務局提醒僱主在聘用未滿18歲的暑期工時須嚴格遵守《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包括所聘請的暑期工必須年滿14歲;而在暑期工開始工作前,必須具備以下文件:1.由醫生發出具有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的書面證明(俗稱醫生證明);取得醫生證明的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由僱主支付,所以有關費用一般由暑期工的法定代理人支付;2.要有暑期工的法定代理人的書面許可;3.與暑期工簽署的書面勞動合同(有關合同範本可以在勞工事務局網頁下載)。如果暑期工已年滿16歲,可以自行與僱主簽署合同,但如果暑期工年滿14歲未滿16歲,就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與僱主簽署合同,而書面勞動合同必須一式兩份,僱主與僱員雙方各持有一份。僱主必須遵守以上法律規定,但不用通知勞工事務局。 

另外,法律規定未成年暑期工不可以從事某些特定工作,包括不得提供家務工作、超時工作;不得在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工作;不得在禁止未滿18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內工作;不得提供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禁止從事離子化輻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學因素的工作、電弧焊接、火焰切割、噴沙的工作,禁止在桌球室、保齡球場、健美院、卡拉ok、遊戲機中心、網吧工作,等等)。倘僱主未能遵守以上法律規定,最高會被科處罰金澳門幣5萬元,並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未成年僱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