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即時通訊軟件須注意事項

2012-06-27

【特訊】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即時通訊軟件也迅速發展和日益普及。鑒於近日有關即時通訊軟件的查詢較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特發出新聞稿解釋一些相關注意事項。 

目前,使用手機即時通訊軟件相當普通,它給我們帶來不少方便,但是同時它亦存在不少風險。所以,市民在使用即時通訊軟件時,為更妥善地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個人資料,保障大家的基本權利,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少即時通訊軟件的功能會要求讀取、分享手機內的資料,包括自己及他人的個人資料。 

二、即時通訊軟件的開發者多數是在境外,在條款中往往要求使用者選擇開發者當地的司法管轄。 

三、即時通訊軟件的開發者不等於通訊服務營運商,在通訊秘密上所負的義務甚少,有些即時通訊軟件的條款中直接明確地表明了開發者對通訊資料的保密基本不負責任。 

四、即時通訊軟件一般是設計作個人之間的溝通所用,大多數即時通訊軟件的條款並不容許使用者將其用作商業用途。 

五、由於即時通訊軟件的迅速發展,世界各地不少不法份子會利用即時通訊軟件進行詐騙等違法行為,必須提高警惕。 

因此,使用者需考慮以上因素,自行選擇是否選擇某一即時通訊軟件,並且保持警覺,留意可能出現的風險: 

一、因即時通訊軟件是設計作親朋好友之間的溝通所用,如有陌生人通過即時通訊軟件聯絡自己,應該提高警覺,避免受騙。 

二、大多即時通訊軟件不應被用作商業用途,不少通過即時通訊軟件所作的商業推廣存有違法性質,不應理會。使用者如果認為有關行為違反即時通訊軟件的條款,可以根據條款向開發者提出舉報。 

本辦公室也留意到有些商業機構正在使用或考慮使用某些即時通訊軟件作商業用途,我們呼籲他們留意: 

一、遵守即時通訊軟件的條款,不應作出違反條款甚至違反當地法律的行為。 

二、如使用行為違反當地法律(例如:使用其他軟件攻擊即時通訊軟件開發者的資料庫),商業機構及相關行為人可能會被當地執法機構調查及負上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三、使用者必須遵守澳門法律,如相關行為違反了澳門的法律,澳門的有權限機構也會依職權調查及跟進,行為人須負上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四、使用即時通訊軟件聯絡客戶時,多數情況下涉及在沒有客戶的同意下將客戶的資料轉交即時通訊軟件開發者,有關行為可能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人除可能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一旦客戶因此而蒙受損失,也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