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廿一歲禁入賭場 十一月一日生效

2012-08-07

【本報訊】在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討論超過一年的《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案,昨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並於十一月一日生效。法案規定,禁止未滿二十一歲人士在賭場內工作,以及經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等進入賭場。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博彩承批公司,需要被科處罰金。政府法律顧問認為,法律有明確規定,博監局將會按個案進行分析,並進行相應處罰。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會議, 細則性討論《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博監局局長雪萬龍等政府代表應列席全體會議。該法案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獲引介,討論時間長達一年零兩個月。

議員對於法案主要在於字眼的運用,政府代表對於議員意見持開放態度,表示樂意修改用字。

法案的二十一條條文中,議員對於法案適用對象的討論最關注,尤其是禁止未滿二十一歲人士在賭場內工作。議員黃顯輝提出,博彩承批公司可以透過外判合同方式,獲得所需服務。憂慮會利用這種服務判給方式,聘用未滿二十一歲人士進入賭場工作,走法律漏洞。政府法律顧問解釋,不論是直接僱用或服務承批者所聘用的僱員,都與博企有僱員關係,均受法律監管,一旦違反法律,博彩承批公司和受僱人均會受到法律處分,需付相應罰金。不擔心有人利用這作法律漏洞。政府也會修改法律條文,加上禁止聘用未滿二十一歲人士在條文內,杜絕漏洞。

法案中,容許博監局具權限批准未滿二十一歲但具專業技術人士在賭場內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工作,議員何潤生憂慮,博監局會濫用相關權限,令法律形同虛設。不單是受僱人士,議員亦憂慮,博彩承批公司在進入賭場人士把關上的工作,包括如何執行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禁止進入賭場,以及十八歲以上二十一歲以下人士進入賭場。

政府法律顧問表示,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產人或準禁自產人名單送交博彩承批公司,包括未滿二十一歲人士在內,博彩承批公司需要執行一系列有效措施,防止法律適用範圍內人士進入賭場,達到立法目的。不過,若當博彩承批公司在沒有明示或默示上述人士可進入賭場,又或沒有單純過失而容許相應人士進入,可以獲得免除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罰。他舉例,若一名年僅二十歲人士,由於外表和衣著裝扮超過實際年齡十年,一般人也判斷其為三十歲,保安人員因此而犯下錯誤容許其進入賭場時,則屬沒有單純過失而容許相應人士進入,可免除法律責任和相應處罰。不過,個案要經獨立調查、分析和判斷是否符合法律所賦予的可免除條件後,方可獲免除相應法律責任和罰款。他補充,若博彩承批公司讓法律適用範圍內人士進入賭場,已經需要罰款,若容許其逗留而不作出相應措施,需要再作出相應的處罰。而法案容許博監局具權限批准未滿二十一歲但具專業技術人士在賭場內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工作,他指出,該類工作以賭場內的免費表演節目為主,相關人士是具備專業技術。博監局作出有關工作批准時,是按法律進行同時受法律監管,不擔心會出現議員所憂慮的博監局職權過大或被濫用,相信有關批准會在法律賦予範圍內進行。

議員陳偉智憂慮,不能因博彩承批公司單純不作為或疏忽而無需付上法律規定的責任,提醒博彩承批公司要注意立法精神和嚴謹性。另有議員提議,對進入賭場人士進行抽查,加強進入限制。不過,陳偉智認為,抽查不可行,認為要對所有入場人士進行身份查核,以起公平性和發揮門禁作用。政府法律顧問解釋,基於目前對於進入賭場人士沒有身份查核制度,故沒有執行,不排除將來可以實施。

議員建議管制範圍擴至波狗馬場所

譚伯源認為,法案原意是希望減低博彩業對二十一歲以下人士及病態賭徒離開博彩的氛圍,減少博彩對他們的誘惑,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博彩參與程度,包括在賭場在工作的人士。法案獲細則性通過,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及何少金在表決聲明中指,法案只是對進入賭場人士作出限制,建議將賭波、賭馬、賭狗,設於社區的角子機場以及網上投注等統一納入受管制範圍。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又指,法案中規定任何人可主動要求或由其家人要求經其本人確認禁止進入賭場博彩,但需經當事人自行有關部門提出要求,或由其家屬提出要求並獲當事人確認,方可禁足賭場,認為該條文對真正的病態賭徒形同虛設,期望在法律實施後,跟進該措施成效,及時檢討,令此措施真正發揮遏止病態賭徒參賭的作用。又希望,六間博企可以協商訂立同業約章,規範所有博彩業員工不得進入本澳任何賭場直接或間接參與博彩。

何少金希望,加強對病態賭徒的支援和治療,另加強青少年預防博彩教育。梁安琪則認為,法案將進入賭場工作年齡由十八歲提升至二十一歲,有助減低博彩年青化。她反映,由於進入賭場年齡也提高至二十一歲,前線員工執行上可能會面對一定壓力,希望當局能給予相應工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