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不設佣金下限

2012-08-21

【本報訊】房地產中介業界希望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訂出服務佣金的下限,政府則認為,不應過份干預商業運作,故不會仔細而具體地作出規定 (如佣金佔交易金額的比率)。不過,新法例也會規定,中介公司必須與客戶訂定合同,當中要具有佣金、服務類型 (租或售) 等內容。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細則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指出,業界希望在法例中規定中介服務的佣金下限,不過,政府表示,房地產中介業務是商業運作,不想對此作出過份的干預。反之,法例將會規定,中介公司與客戶必須在訂定的合同內列明佣金等內容。

關翠杏指出,該法例只會對合同作出一些主要的、基本的規定,例如:列明佣金的比率、服務的內容 (如:租、售) 等。不過,由於那是一份私人合約,故不會訂定強制性法律條文來仔細、具體規範合同的內容,但是,政府將會提供合同的參考範本。

除了找中介公司外,市民也會透過朋友等處理房地產租售事宜,《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將不會對此作出規範,只會對涉及中介公司和旗下的經紀作出監管。關翠杏指出,中介公司必須聘用持有牌照的經紀,獲發牌的經紀則要高中畢業,且取得勞工局的相關認證課程的資格。

業界一度希望增設機制,處理不服受罰的申訴。政府指出,現時已有慣常行政程序 (如:政府法院或原實體的行政訴願) 處理,故此,不會再就房地產中介業務設立新的上訴機制。

除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外,記者也問及公屋揀樓的問題。按照現行規定,若兩次放棄揀樓的機會,經屋申請人便會被房屋局除名。值得注意的是,有個案是兩次機會都只能選擇路環的經屋,沒有選擇澳門或氹仔的,又或,當局提供兩個不合殘疾人士需要的揀樓機會。

關翠杏認為,兩次揀樓機會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局要給予兩個不同地區的選擇機會,此外,若申請人可提供合理的放棄揀樓理由,局方也要按照具體個案,在可向公眾交代的情況下,人性化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