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個人帳戶法案正名

2012-08-23

【本報訊】《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案已改名為《公積金個人帳戶》,使之更清楚表達立法原意:為將來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奠定基礎。政府已向立法會表示,目前未具備條件建立可即時運作的、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不過,委員會希望政府盡快開展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工作。此外,《公積金個人帳戶》法案也列明那些人士在未滿六十五歲時,可提前提取全部或部份款項。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細則討論《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間選議員鄭志強(見圖)表示,重大改變之一是把法律名稱修改為《公積金個人帳戶》,使之更清楚表達立法原意:為將來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奠定基礎,意即現時的法案不是真正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

望盡快展開公積金立法工作

政府曾向委員會表示,目前未具備技術及政治條件建立可即時運作的、完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原因是有些事項尚需要進行研究或處於籌備工作階段,這些事項包括私人退休金轉入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問題、個人帳戶款項的投放計劃、其運作及管理等。不過,委員會也希望政府盡快開展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工作。

列明未滿六十五歲何種情況提款

新的法律文本列出未滿六十五歲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在以下情況可申請提前提取其帳戶內全部或部份款項:(一) 因本人或其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二) 正收取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所定的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三) 正收取第 9/2011 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所指特別殘疾津貼。

法律也規定,基於人道或其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許可不屬以上所指情況的、未滿六十五歲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提前提取全部或部份款項。鄭志強預計,《公積金個人帳戶》法案將在下星期交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審議,建議新法律在十月十五日生效,而在二OO九年制訂的「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行政法規也隨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