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駁回一路環霸地案上訴

2012-08-27

【特訊】中級法院早前駁回一宗位於路環霸地擴建個案的上訴,裁定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須將佔地進行清遷並歸還予特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對裁決表示歡迎,並會嚴格執行法院判決。局方重申,佔地人須配合政府清還土地,否則,倘由政府採取跨部門行動收回,將付出更大的代價。 

  佔地人霸佔土地平整山體非法建屋 

被法院駁回個案所涉及的土地位於路環九澳村路907C07燈柱旁之地段,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於2010年7月發現該地段上正建造一座以磚牆間隔組成的建築物,有關工程並沒獲得由局方發出的工程准照及土地臨時佔用准照,稽查人員隨即向在場人士發出暫停工程令,並於8月中在現場張貼了禁止施工令。 

局方人員隨後多次到有關地點調查,發現上述非法工程非但沒有停工,反大肆興建,違法者除將原來樓房拆卸並重建外,還同時將地段內另一舊有平房拆卸,以擴建成一座兩層高樓房,並建造擋土牆等,甚至平整原有山體。鑑於種種跡象顯示有人非法霸佔土地及進行非法工程,局方於是在12月中刊登預審告示展開聽證程序。 

禁止施工違法人仍大肆興建並入住 

隨後,佔地人提交了書面答辯,聲稱由於原有房屋有嚴重滲漏雨水情況才進行緊急維修工程,堅稱僅僅維修屋頂及牆身,並沒擴大使用面積及樓高。當事人解釋顯然與事實不符,佔地人亦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准照。經查證,有關土地並沒有私人名義的物權登記及其他物權登記,故土地屬特區政府擁有。 

另一方面,佔地人一面提交書面答辯,一面卻加緊建造樓房並遷入居住,試圖人為製造“既定事實”,以搏取政府不會對此展開清遷行動。無論如何,政府維護國有土地不被胡亂佔用的決心絕不動搖,於是在2011年3月上旬刊登了最終決定告示。佔地人認為該行政行為存在瑕疵因此而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非私人土地均屬國家所有不得侵佔 

但佔地人所提出的理據均被法官駁回。尤其是佔地人指出《基本法》第八條所載有關原有法律法規可以延續,故而《土地法》中“都市房地產無取得文件或其紀錄或繳付地租的證據時且由私人佔有達二十年以上者,推定為向本地區長期租借,而有關利用權按民法規定可藉時效取得”的規範也應該可以適用,然而,根據終審法院2006年及其後各次判決的立場,《基本法》生效後,所有未在回歸前確認為私人擁有的土地均屬國家所有,既然佔地人不能提供土地登記的有效憑證,因此,此一上訴理據必然不成立。 

中級法院裁定佔地人所有上訴理由不成立。土地工務運輸局歡迎中級法院的判決,強調佔地人須配合政府清還土地,否則政府將採取跨部門行動進行清遷。 

而早前,一宗位於路環佔地僭建的個案,佔地人曾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申請撤銷政府清拆非法工程的命令,最終被法院駁回。政府執行中級法院判決,今年五月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拆除該位於路環天后廟附近非法霸地興建的四層高別墅,並收回被佔的政府土地,目前清拆工作已經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