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未依法訂須公布資助金額 學社促廉署進諫

2012-09-12

【本報訊】行政長官未有依照《結社權規範》法律公布一個金額,使收取公共部門資助的社團若受助超過該金額需依法在報章公布年度帳目,新澳門學社要求廉政公署跟進此項行政不作為,從而向行政長官建言,進諫依法辦事。另外,學社認為,當局處理澳門日報有限公司借出樓層並收取「服務費」的個案,存在行政不作為和袒護,故也要求廉署跟進。

新澳門學社昨前往廉政公署,要求跟進兩個行政不作為的個案。理事長周庭希指出,根據《結社權規範》法律,總督 (現行政長官) 需在每年公布一個金額,若有社團收取公共部門的資助超過該金額,須在本澳的報章上公布年度帳目。學社曾在七月去函,要求行政長官儘快按照法律公佈上述金額,但是,政府至今既未有公布,亦未有向社會、新澳門學社解釋不公布的理由。

根據《基本法》,廉政公署是向行政長官負責的,學社是否要求廉署查特首?周庭希表示,廉署更應向上司建言,促請特首依照《結社權規範》法律公布金額,不要繼續行政不作為。「我們看看馮文莊廉政專員,用甚麼方式,在多短的時間內向行政長官進諫。公眾是很期待的。否則,特區政府只會淪為個別傳統『大花筒』社團『亂花錢』逃避監察的幫兇。」

另外,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無償借出該公司大廈十二樓給澳門志願者總會設立澳門公民素質研究中心,並每月收取近三萬元的「服務費」。議員在立法會指出,政府批地給澳門日報有限公司興建大廈的合同寫明是「自用」的,質疑該公司違反合同。工務局局長賈利安回應指,「與批地精神相對應;看不到有偏離批給合同情況。」

於是,新澳門學社對照「經濟房屋法」第五條第一款:「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 (habitacao propria)」,以及運輸工務司司長向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的批地批示第三條款:「供乙方 (澳門日報有限公司) 自用 (uso proprio) 的樓宇」。兩者關於限制物業排除提供第三方使用的提述──「自用」及「自住」的「自」(proprio) 字中葡文皆一致,意思應該一樣並絕不含糊。

新澳門學社質疑,若賈利安認同澳日「無贈借出但收取服務費」是沒有違反批地條款,若將來有經濟房屋單位擁有人,以收取「清潔費」之名「無償借出」單位予「好友」居住,是否就能輕易避過法律經屋單位不能出租的規定?政府是否無法 (或不會) 按照「經濟房屋法」處罰該單位的擁有人?

「自用」概念被說用損公眾利用

學社認為,賈利安對於「自用」是容許「收取服務費借出予好友」的概念,「一旦被公眾及行政當局進一步推廣利用,將會對特區政府造成無可估計的損失。」學社要求廉政公署跟進,因為「行政當局向澳門日報發出信件要求解釋後,在立法會上覆述『照單全收』的回覆的內容,並強詞奪理稱『符合批地條件』,是明顯在行政不作為袒護澳門日報、曲解法律以及罔顧公眾利益。」

周庭希昨日也向記者展示一份由澳門志願者總會屬下澳門青年志願者協會會員提供的逾七十則手機短訊紀錄。周庭希發現,由去年七月至今年八月,兩個社團均沒有透過短訊通知會員可以使用素研中心的設施,也沒有提及那裡設有健身室、放映室等。只在今年一月二十一日通知會員,該會遷往澳門日報大廈辦公。

志願者會員不知中心設施可用

兩個社團聲稱,花費五百萬元公帑裝修素研中心,是供四千多名志願者會員使用,卻有會員是毫不知情的。周庭希認為,公眾提出的質疑是很合理的:「所謂的素研中心或志願者總會,是否少數人在北區的行宮?」他期望,澳門基金會、澳門志願者總會、澳門公民素質研究中心向公眾和會員交待所為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