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廉署舉報房屋強迫跨區揀樓

2012-09-12

【特訊】就近日房屋局一連串以除名為恐嚇逼經屋輪候者跨區揀樓之做法,與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之規定存有相當距離,其做法涉嫌違法及濫用職權。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就房屋局涉嫌違法之行為於九月十一日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期望廉署立案開展調查,還被濫權除名市民一個公道。有關舉報的書面內容如下:

「近日有不少原申請澳門區經屋的居民被當局強迫跨區選購石排灣單位,若拒絕則會被當放棄一次上樓機會,甚或因拒絕選擇而被除名,苦候多年的上樓機會毀於一旦。日前,更有一名依靠電動輪椅行動的殘疾人士因拒絕揀石排灣經屋單位而被當局開展除名程序。房屋局這個做法,明顯是以行政霸道的嘴臉來曲解法律,實涉濫用職權以至行政違法。

根據房屋局在其網站有關經濟房屋的資訊中所列之問題集第43點有如此解釋:

43. 是否只有兩次揀樓機會?

無論在申請時填寫了多少個地點及房屋類型的選擇,因只可有一次放棄地位選擇排名單末尾的機會,所以只有兩次揀樓機會。

只是,這個解釋我們看不到有任何法理依據。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28條(取消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所列,「屬下列情況,取消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其中第(四)項為「無合理解釋而不到場選擇房屋或已到場但對提供的單位沒作任何選擇者;」而這裏只是「無合理解釋」下才會被取消資格,而非不論有沒有合理解釋都「只可有一次放棄地位選擇排名單末尾的機會,所以只有兩次揀樓機會」。這無疑是房屋局錯誤理解法律。而基於錯誤理解,房屋局就將之作為「尚方寶劍」來隨意取消輪候者資格。其中,尤其是逼人跨區揀樓,若不從則被丟到隊尾(第一次)甚至被除名(第二次),甚至連殘疾人士也不放過。

必須指出,市民當初登記經屋(或社屋),都是有權選擇登記在澳門或在離島的,這應尊重他們的需要。事實上,這種需要是有理由的,一位長者,若被逼跨區購買經屋或租賃社屋,就等同剪斷了他(她)一輩子所建立的社區聯繫。而即使是普通核心家庭,大人上班、小孩上學假設都是在澳門半島的,因為被逼跨區到路環購買經屋,大人或可不轉工,但小孩子是否要轉校?又是否有適合的學校可轉?即使有校可轉亦面對重新適應的困難。這些都是居民直接面對的問題。況且,跨區揀樓也面臨跨區工作上班和跨區上學,亦增加了交通壓力。所以,跨區揀樓對許多家庭來說應是一個重大抉擇,豈像躲在辦公室裏的官員所想像的那般輕鬆?

當然,鑑於土地資源不足,澳門半島可能難以全部滿足經屋輪候者的需要,則應容許輪候者選擇跨區揀樓,以期快點上樓。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時已有所考慮。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條八款之規定經屋輪候人,「如在申請所選的地區內未能獲提供其有權選擇類型的房屋,而在其他地區仍有同類房屋供選擇時」,則「可按有關的排序選擇位於其他地區的同類單位」。法律很清楚,跨區揀樓只是「可」,而非必須。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訂立民政總署法律時,解釋基本法中規定「可」設立市政機構,而「可設立」即可設立也可不設立,結果政府選擇不設立。而經屋法也是用了「可」字,即輪候者可選擇,也可不選擇,選擇跨區揀樓是為了爭取早點購買經屋解決住屋問題。但若其家庭條件可以等候,則亦可容許輪候者堅持在所選擇的區域繼續輪候。事實上,特區政府當年以「可設立」「可不設立」為由而決定不設立市政機構,沒有因此而受懲罰,則輪候者不選擇跨區揀樓同樣不應受到置尾或除名的懲罰。

只是,冷血官員當道,完全以官為本來曲解法律,動輒便將輪候者除名,實屬慘無人道,明顯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中所訂明的善意原則和適度原則。而更重要的是這種曲解立法會所訂之法律,更涉嫌濫權及存在行政失當甚至行政違法。

為此,本人就此特向 貴署舉報房屋局之濫權及行政違法行為,尚祈 貴署開展調查,責令相關部門糾正錯誤,還市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