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批政府固持己見阻立法進程

2012-09-14

【本報訊】第四屆立法會第三會期於八月三十一日完結,共審議通過了十六項法律和三項決議,仍有八項法案需待第四會期審議。立法會主席劉焯華(見圖)認為,在審議過程中,政府應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協調,及時回應立法會的修改意見,又指出,在進行兩項選舉法的討論期間,發現《議事規則》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應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議事規則》進行檢討,修改其與《基本法》不相符合的地方,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的各項職權。由於下一立法會期中仍有八項法項積壓,加上《城規法》、《土地法》等重要法案仍未提交到立法會,為免流案,促請政府將立法資源用於這些較重要的法案上。

政府與立會溝通不足

過去幾個立法會工作會期中,立法會主席曾多次批評政府與立法會的溝通不足,第四屆立法會運作了三個會期,政府與立法會溝通仍被立法會主席批評不足。劉焯華昨總結今屆立法會會期工作時批評,政府未能及時回應立法會的修改意見按照立法程序,立法會小組對法案提出修改意見後,政府有關部門表現緩慢,常常是固持己見、拖而不覆,阻礙了立法進程。政府亦欠缺立法統籌機制,令立法工作和質量受限制。政府和立法會需要共同研究,建立一套合作機制,使溝通制度化。另外,由於政府不同部門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及相互關係理解不同,影響了立法,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

認議事規則有需完善地方

劉焯華又指,政府在提交法案時,缺乏對提案的背景及必要性,不利於法案的審議,有需要修改《議事規則》,要求政府提出的法案應附同所依據的相關研究、公開諮詢‧意見書及文件等資料,並將其規定為政府提案的形式要件,提高議員對法案的理解,也可使立法符合澳門實際,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議事規則》於一九九九年制定後,先後修定了兩次,劉焯華指,進行兩項選舉法的討論期間,發現《議事規則》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應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議事規則》進行檢討,修改其與《基本法》不相符合的地方,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各項職權。在議事規則中,過去曾提出將證聽提出人數由兩個增加至五人,劉焯華解釋,這是法律顧問內部討論後提出的文本,未有經過內部討論。他認為,任何議員,哪怕是一名議員也可以提出證聽。內容如何修改,還要廣泛聽取議員意見。

面對下一會期有八個法案積壓,劉焯華希望政府將立法資源用於這些較重要的法案上,例如《城規法》、《土地法》等重要法案,他亦與行政長官有默契,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前先知會立法會,盡量先做重要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