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審理歐案次階段判決上訴

2012-09-14

【特訊】對於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第二階段的判決,檢察院提出上訴。該項上訴由昨日(十三日)開始在中級法院審理。

在第二階段的判決中,商人林偉因行賄歐文龍被(缺席)判決六年監禁,涉案的其餘十三名被告人沒有一人需要因此服刑。

去年三月,初級法院判案中的被告人林偉及陳連因兩人監禁六年,但兩人均不在澳門。同案的四名被告人雖然亦被判監,但獲准緩刑,另外七人甚至被判無罪。

檢察院就上述全部被告人的判刑提起上訴。案中一名被告人(商人)胡家儀因與林偉為共同正犯被判監禁一年十個月,但緩刑兩年半。另外三名負責澳門運動場擴建工程的工程承判商因行賄歐文龍亦被判監十個月,但全獲緩刑。林偉父親林謙被控與林偉一起行賄,但獲判無罪。被告陳連因的妻子被控五項清洗黑錢罪,但亦被判無罪。初級法院認為對歐文龍妻子陳明瑛以及商人李良志的控罪「証據不足」。另外,初級法院亦判陳連因。五項清洗黑錢罪「不成立」。林偉被控四項濫權罪亦「不成立」。初級法院此等判決與歐文龍案第一階段結果不同,問題的癥結之一在於對清洗黑錢方面的理解。例如,陳連因妻子林敏儀被判清洗黑錢罪不成立,因法官蕭偉志主持的合議庭認為透過林敏儀名下銀行戶口進行移轉款項(贓款)並不是清洗黑錢。有法律學者認為,上述被告人不應被控「清洗黑錢」這一罪名,因為有關金錢其實是屬於行賄罪的一部份。

    (摘譯自《句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