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智批評經屋做契一拖再拖
2012-09-21
【特訊】立法會議員陳偉智提出書面質詢,批評房屋局在經屋做契問題上一拖再拖,導致經屋小業主不能購置私人物業改善生活。
其書面質詢如下:
『本人的辦事處近日接獲一名信達廣場的業主求助,該位市民表示於二零零六年獲批經濟房屋,但遲至六年後的二零一二年,房屋局才為其做契,可是經調查發現其於獲得經屋後至今的六年內另購私人物業,因此以第13/93/M號法令,指該市民在澳門擁有另一個居住用途的單位,不符合發出核准書的條件,且導致不得繕立上述單位之買賣公證書。
房屋局在此事上根據法律而按章辦事,雖則合法,但不合理,更有違背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按第1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七款的內容,本意是規範登記申請經濟房屋的申請人,於獲批經屋單位前,不能擁有任何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而在二零零六年獲批經屋時,該位市民是沒有任何物業的,即合符法令的規定。 但房屋局的做契程序一再延誤至今。 如因房屋局一拖再拖的開展做契程序而要求申請人在獲得經屋後的若干年內不得再購置私人物業,因房屋局的延誤而迫令申請人在獲得經屋後要一等再等,不能在期間合法地置業,改善生活環境,這樣的做法並不合理。
再者,公務人員因受第11/2012號法律第十條規定,"居住於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者,無權收取房屋津貼"。但若成功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卻因延誤做契無法正式登記成為業主,期間則不能收取房屋津貼,間接加重經濟上的負擔。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按第1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七款的內容,本應是規範登記申請經濟房屋的申請人,於獲批經屋單位前,不能擁有任何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但上述信達廣場的個案是由於做契時間被拖延至六年,事主在辦契前已完成付齊樓款的程序,卻因另置物業衍生其他問題。請問有關當局對於因延誤做契而為經屋購買者所帶來的困擾,有何解決辦法?當局會否承認當中需負上一定的責任?
2.就公務員在購買經濟房屋時,等候做契期間出現喪失房屋津貼的問題,有關當局會否作出檢討?以避免相關人士因做契程序受到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