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處理非法佔用特區土地的行為
2012-09-24
澳門土地資源珍貴,尤其是氹仔和路環等山體資源,更是本澳市民享受大自然寶貴的資源。然而,鑑於近數年發現特區土地尤其是離島區被人在罔顧法紀的情況下大肆非法佔用,山體資源被嚴重開挖和霸佔,令離島特別是路環的珍貴生態資源受到損害。為維護公眾利益,遏止及收回霸佔的土地,將其歸還予特區市民,因此,政府自2009年開始,持續採取跨部門清遷行動,收回以種種藉口為由而非法佔用特區土地的行為。
跨部門行動前定必證實屬霸地行為
政府在採取跨部門清遷行動前,定必對將被清遷的個案是否存在霸佔特區政府土地的行為進行嚴格的取證和核實。一般情況下,當有市民向政府投訴某處的政府土地懷疑被人霸佔或是土地工務運輸局稽查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懷疑個案後,局方首先會開立卷宗,隨即派人員到現場了解土地狀況、土地面積、被霸佔範圍等,並翻查物業登記資料,了解土地的業權屬性或曾否被批給他人使用。
當完成搜證工作後,並證實懷疑被非法佔用的土地屬於政府後,會先勸諭當事人配合,盡快搬離佔地,隨後會按法定的要求展開預審程序,給予相關人士提出書面申辯的機會。有關預審告示,除會在報章刊登外,政府人員並會親自到有關土地現場的當眼處張貼告示,此外,亦會將預審通知書直接交予相關人士。政府希望透過上述多種通知渠道,務求讓非法佔地人知道政府行政行為的要求,從而有足夠的時間清遷佔地上的物件,並將土地歸還特區政府。
政府予當事人足夠時間遷離
儘管如此,政府不會一下子收回當事人的土地。在預審期過後,局方會分析倘有的當事人書面申辯內容並作最終決定。倘有關最終決定獲行政長官批覆後,局方就會向非法佔用人發出最終決定通知。相關通知同樣會在報章刊登和現場張貼,最終決定期為30日,期間,非法佔地人須在期限前自行清遷佔地上的物件,並將土地歸還特區政府。否則,政府在限期過後任一天起即可採取收地行動。按照現行《土地法》的規定,即使非法佔用人期間提出司法上訴,亦不能阻礙政府的收地行動。事實上,每次清遷行動,政府跨部門均經過周詳部署,行動一旦展開則不會徹回,而過去亦從沒有清遷土地行動被徹回。
為了做到法理情兼備,在最終決定期過後,政府一般仍會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遷離所佔的土地,甚或與佔地人再開會,勸喻自行清遷。事實上,在政府至今處理的數拾宗非法佔地個案中,越來越多的非法佔地人已經明白政府收回被佔土地的決心,已越來越多地採取自願遷離的方式,態度合作。在法律指定的最後限期前自動搬離,不用政府採取行動。
由發現個案、調查取證、預審、最終決定以至採取行動,最少需時約數個月,部份較複雜個案可能需時較長。換言之,非法佔地人確有足夠時間自行騰空土地,而在整個過程中,土地工務運輸局亦會與非法佔地人溝通,並會清楚說明不遵守政府要求而須承擔的一切後果,希望相關人士能自行遷離及歸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