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簡化公積金發款程序

2012-10-08

【特訊】特區政府為執行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規定,制訂了上述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以訂定鼓勵性基本款項、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及其他應轉入公積金個人帳戶的款項的發放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行政法規草案是以第31/2009號行政法規中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所定的制度為基礎,並借鑑了執行有關制度時所取得的經驗,簡化款項的發放程序,主要的內容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與其他公共實體合作,依職權確定發放款項的法定要件後,編製及公佈一份載明符合有關要件的個人帳戶擁有人身份資料的名單。未列入名單的個人帳戶擁有人可就不被列入名單提出聲明異議,但聲明異議的提出並不中止向列入社會保障基金所編製的名單內的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款項的程序。 

第二,在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公佈名單以及可於該基金各辦事處查閱名單的事宜,須至少會在兩份報紙公告,其中一份為中文報紙,另一份為葡文報紙。 

第三,對不當發放款項亦作規範,規定不當收取的款項應在相關帳戶結餘內以扣除方式退回。對結餘不足的情況,草案參考了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退回公款的法定制度,規定公積金帳戶擁有人應自接獲退回通知起九十日內退回款項,而經申請,亦可按月分期退回款項。如不遵守規定,則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