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今生效

2012-10-15

【特訊】《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今生效。該法律旨在處理特區政府從公帑撥予居民的款項,以加強及提升居民尤其是長者的社會保障及生活素質,並為日後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構建基礎。新法規定,現有的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將轉換為公積金個人帳戶,同時新增可被視為身處澳門足183日的情況,及放寬了提前領取個人帳戶內款項的申請條件。法律亦訂明公積金個人帳戶內的結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充分保障帳戶擁有人的權益。 

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生效自動產生下列效果: 

(1) 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轉換為公積金個人帳戶; 

(2) 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參與人成為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 

(3) 為一切法律效力,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結餘轉入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的相關帳戶。 

為使日後建立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能有效覆蓋全澳的在職人士,新法規定,凡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於社保強制性制度登錄的澳門居民自動成為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社保基金會為其開立相關帳戶,但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獲發條件仍維持不變,即須為二十二歲或以上的本澳永久性居民,並滿足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有關規定。新法新增因「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而不在澳門納入為可被視作身處澳門的理由。 

此外,新法又放寬了提前領取個人帳戶內款項的申請條件。新增未滿六十五歲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若果因其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或正收取特別殘疾津貼,可申請提前取款。 

為保障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的利益,法律訂明公積金個人帳戶內的結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