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中介人法案條文爭拗延後表決

2012-10-17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復會,復會後首個討論的議程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由於議員對法案第十條三款『中止或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導致其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失效』條文,所引致的情況下,地產中介人能否取得註銷准照前已完成的合約佣金情況存在爭拗,法案延至本月十八日再表決。法案未能完成討論。

首日復會,大會安排了四項議程,但第一項議程未能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四十一條條文中,只討論了十條條文,便因法案行文不清晰而需押後討論。

法案第十條三款『中止或註銷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導致其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失效』條文中,議員提出,房地產的佣金會否因其准照失效而無法收取?政府法律顧問回應,由於房地產中介在准照被註銷前已向委託人提供了服務,被註冊准照的行為是在提供服務後而發生,認為委託需向房地產中介公司繳付佣金。

但多名議員提出了多種情況,指出該條文的漏洞。最大爭議點在於完成交易的定義,政府代表泛指是完成交易,議員吳在權則提出,由於交易時間長,也涉及多個程序,包括睇樓、落訂、大訂等,客戶已落了大訂或首次訂金,又算不算完成交易?假若在落訂金後,但買賣雙方未做契前,房地產中介公司准照被註銷,又可否取得佣金?指出法律含糊、粗糙。陳澤武也指,法律條文不清晰,未能清晰指出「完成交易」的情況,若通過日後可能會令業界受影響,希望當局能修改條文用詞,令條文更清晰。另多名議員指出,房地產交易過程冗長,涉及多個步驟,有需要清晰列出「完成交易」的情況,保障業界。不過,區錦新則認為,條文清晰,無需修改。

政府法律顧問則回應,由於服務提供在先,准照註銷在後,房地產中介公司為委託人促成交易,不應無權收取佣金。又指出,葡國也有相關的判決,認為房地產中介公司勝數,可以收取佣金。

由於討論至晚上七時半,距離休會時間尚餘半小時,議員未能透過政府代表取得滿意答復,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建議,將第十條三款抽出,押後表決,先討論其餘條文。議員鄭志強提出,提早休會讓議員和政府代表就此作深入思考後,待十八日繼續會議討論時再就此表決。

另外,議員亦對法案中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取得資格作出關注。議員關注到非本地居民考取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資格,尤其是外僱。政府法律顧問回應,外僱考取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時,需要受僱於房地產中介公司。房屋局局長譚光民補充,除此,要獲人資辦按屆時業界是否缺乏相關人員後,考慮是否批出其考試申請。當外僱具備這兩個條件,即受僱於房地產中介公司以及具地產中介人准照,方可在澳門從事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