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撥款專營批給交立會審議有違行政主導

2012-10-17

【本報訊】今年六月底,交通事務局突然透露已收到三間巴士公司提出調整服務單價的申請,並已按照合同規定審批,打算調升各類服務的單價約百分之二十三。有見及此,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再次提出,政府應當展開研究,以便由行政長官提出,建立法定機制,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決策,以及涉及民生的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辯論。

然而,兩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徐偉坤、黃顯輝在昨日的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指出,在香港《基本法》的立法機關章節的職權敘述中,立法會對政府開支具有審批權,同時在行政機關的章節中,亦有條文規定政府必須將公共開支交立法會審批。但是,以上的條文並沒有載於澳門《基本法》內,澳門立法會亦不具有相關的審批權。

徐偉坤發言時表示,有人主張特區政府設立機制,規定將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決策、專營與特許經決策、和公用服務收費調整決策事先提交到立法會,以便立法會能夠召開所謂「審議辯論」的會議。「這個建議表面上似乎沒有違反澳門《基本法》中第七十一條第五款的『就公共利益進行辯論』,但實質上卻是一種灰色地帶的玩弄技倆。」

「此建議則假借辯論機制的名義,設立一個強行令澳門與香港看齊的機制,而這個機制最終只會造成一個背離澳門《基本法》精神原則的結果。」他們也指出,從《基本法》可見,澳門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和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因此,不存在政府建立機制與否的問題。至於其他的公共開支或決策,則只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權。

他們認為,「假如設立一個機制,把立法會審議權限以外的決策,逐項預先提交到立法會,以進行所謂的『審議辯論』,這個硬性規定的機制將會同時令立法會和行政機關偏離了獲授予的職權,立法會將會因此而超出《基本法》的規定,對行政權進行了限制和干預,有違行政主導原則。所以我們必須要小心慎重,以免誤墮違《基本法》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