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110號
2012年11月10日
星期六
橫琴校區法律規範完成討論
2012-11-10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訂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草案。
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的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下稱「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為此,特區政府草擬了《訂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案。
法案建議,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澳門大學新校區是指由第2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而該地籍圖是按照經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的《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所確定的界址而制定的。此外,法案還建議,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啟用日期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為具體落實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對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規定,法案建議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
為避免對上述規定的具體內涵產生不同的理解,法案建議為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的效力,該校區視同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的地域。此外,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澳門大學新校區視同位於氹仔島以內的地域。
法案還明確了法律上的行為的效力範圍,規定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仍具效力的司法裁判、行政行為、行政合同、私法上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上的行為所適用的地域範圍視為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不論該等行為是在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日之前或之後作出;但當中明確訂定所適用的地域範圍不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