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217號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土地法》修訂法案確保土地資源有效合理使用
2012-12-17
隨著本澳社會及經濟不斷發展,沿用逾30年的《土地法》已未能有效配合社會的發展需要,因此,政府於二零零八年成立專責工作小組,啟動《土地法》及相關配套法例的檢討工作,從批地方式、批地面積、批地期限、修改批地用途、批地的轉讓、溢價金的訂定方法、批地程序、監察履行批地合同的機制等八大方面進行分析。
政府經過先後兩次公眾諮詢汲納社會意見,修改《土地法》的法案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霸地行為將構成刑事罰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法案對土地的劃分及處置方面,作出相應修改,以恪守“土地國有原則”。
當中,為確保土地有效使用免被閒置,以及保障國有土地不被霸佔。法案對不遵守土地利用期限的承批人進行罰款,有關罰款將與土地的溢價金掛鈎,從而大幅加重對逾期利用的處理,藉此避免出現土地閒置的情況。另一方面,為加強打擊非法佔用土地,法案引入屬刑事罪行的違令罪,並大幅調高對故意非法佔用屬公產或私產土地的行為人可科處的罰款,將罰款與被佔用的土地面積掛鈎,罰款金額最高可達澳門幣300萬元。
關於土地處置,法案刪除以出售及長期租賃批給方式處置土地的規定。法案明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僅在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方可豁免。
增土地批給程序透明度
如屬豁免公開招標,須在審議過程中,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佈有關申請土地批給的主要內容,尤其是申請人的名稱、申請的土地面積、其位置及用途,以及溢價金等,讓公眾適時知悉有關批給的土地的發展計劃,以提高土地批給程序的透明度。
在訂定溢價金金額方面,法案明文規定必須考慮的因素,作為日後訂定有關金額的標準。相對現行《土地法》,法案在原有參數的基礎上,增加了“通脹指數”及“以往公開招標的判給價”,務求使溢價金更能反映土地的市場價值。關於土地利用方面,法案將不遵守利用期限可科處的罰款與土地的溢價金掛鈎,從而大幅加重對逾期利用的罰款,藉此避免出現土地閒置的情況。
在土地批給續期方面,為有效管理特區境內的土地,以及遵守切實有效利用土地的原則,法案作出一些規定,包括因應具體個案的特殊情況,批給合同可訂明不得自動續期或自動續期的限制,以及對於被視為土地荒廢或棄用的情況,法案規定其批給續期須經行政長官批示預先許可,並規定申請續期時必須提交利用有關土地的計劃,以作為續期申請的依據等。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