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21217號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法案將更嚴格限制改變批地用途和轉讓
2012-12-17
為加強土地管理,修訂的《土地法》法案亦更嚴格限制改變批地用途和轉讓。臨時批給的土地、即新批給而未發展的項目不容許修改批給用途,以更有利避免藉土地投機的行為;臨時批給的土地及當承批人是公司且轉讓資本超過50%時,其轉讓必須經政府審批。
為確保所批的土地能按批給的目的適時地發展,法案建議,包括修改批給的用途及更改已批土地的利用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而除了城規等因素外,屬臨時批給的土地則不容許修改用途。至於屬免公開招標土地,其修改批給的用途及更改利用不得抵觸原先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但因城規或公益需要除外。
在土地的權利交換方面,法案則對平等給付作出更清晰、更具體的規定。政府只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以交換形式批給土地,所收土地的價值不應少於批給土地價值的一半,至於兩者的差額,則由承批人以溢價金方式繳付。同時有條文防止變相轉讓土地,例如建議若以公司名義承批土地,公司資本若轉移超過一半,視為轉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