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法終可交立會 委員會半數以上來自業界及社會人士

2012-12-20

【本報訊】政府作出承諾於今年內送交到立法會的三大法案之一《城市規劃法》,昨日終於由行政會完成討論後,送交到立法會,趕及今年完結前兌現送交到立法的承諾。《城市法》中,將會設達四十多人的城市規劃委員會,當中一半以上成員,將來自專業界別和社會人士,協助政府編製城市規劃、實施等。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委員會的設立是吸納專業和社會意見,引入公眾參與且強調不只是口號。法案中,亦訂定土地使用和利用的條件,將土地分類劃分為都市性地區(分都市化地區、可都市化地區和不可都市化地區)制定措施時按項目的景觀、自然及歷史文化條件,作出規劃。不過,政府可按項目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促進項目的設立。令人聯想政府會否利用涉及公共利益促進項目為藉口,強行推行項目。

今年內三大法案《城市規劃法》、《土地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行政會已全數提交到立法會後,《城規法》是最後一個。

共十章五十六條條文

《城規法》共十章、五十六條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而總體規劃約束並優於詳細規劃。城市規劃須遵循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平衡利益原則、合法性及公正原則、法律安定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保護環境原則、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以及公開原則。城市規劃以及土地的詳細用途,由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核准。

法案規定設立公眾參與機制,在編製城市規劃草案的程序中,並於其獲核准前,工務局須開展草案的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同時,若屬編製詳細規劃的情況,在編製的程序中,於其獲核准前,工務局須收集因實施詳細規劃而可能受損的不動產所有人及其他物權擁有人的意見及建議。如對城市規劃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工務局將再進行上述諮詢和意見收集。此外,規定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屬政府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的諮詢機構。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行政法規訂定。自規劃生效後五年;若屬經檢討後修改規劃的情況,須自規劃修改的生效之日起計五年後再進行檢討;屬經檢討後決定不修改規劃的情況,須自該次規劃檢討開始之日起計五年後再次進行檢討。詳細規劃則可按上述的情況,自該等日期起計進行檢討。

政府可因公共利益徵收私人物業

如預見建築或擴建工程可能影響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及道路整治時,工務局應要求在相關範疇具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發出街道準線圖前,應先就其內容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或文化局的意見。為有效實施城市規劃,基於建設路網、廣場、公園、花園或其他公共地方的公共利益原因而影響到私人不動產時,政府可徵收此類不動產及其所涉及的私人權利。違反法案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按情況科澳門幣二萬五千元至二百萬元罰款。

訂兩項過渡性規定

考慮到現時的情況,為確保能更好地過渡和配合,法案引入了兩項過渡性規定:

一、在法案生效之日,現行的城市規劃繼續有效,直至被廢止為止;

二、在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生效前,土地工務運輸局繼續沿用現存的城市規劃及城市規劃研究的指引及原則。

政府部門現時設有不少諮詢性質的委員會,設立的目的是引入業界和公眾意見,但成效郤被社會批評未如理想,專業人士和社會代表,往往未能反映少數主流聲音以外的意見。《城規法》中,亦將設達四十多人的城市規劃委員會,當中一半以上成員,將來自專業界別和社會人士,協助政府編製城市規劃、實施等。傳媒問到,如何能使委員會發揮功效,不要再如同花瓶或只反對部份利益團體的意見?使之能起到真正反映社會意見的功能?梁慶庭表示,委員會內設過半數專業和社會人士,目的是希望更好地吸納專業和社會意見,引入公眾參與,而不只是讓公界參與留於口號。

工務局城市規劃廳應長劉榕表示,在《城規法》諮詢過程中,公眾意見被摘錄在相關報告書中,反映公眾參與的有效落實和執行。他亦相信,委員會的設立,以及法律的執行,是有效落實公眾參與,使之制度化。

梁慶庭重申,《城規法》只是部署基建及公共設施,編製詳細規劃的依據;詳細規劃則細化,包括覆蓋率、地積比率及樓宇高度。預計總體規劃需要兩年時間方可完成。他認為,社會不同持有者有不同意見是可以認同,相信引入專業及社會代表,可以吸納各方意見。《城市規劃法》、《土地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及《舊區重整法》四大法律配合,不會存在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