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福包之我見

2013-01-21

基金會自2011年便開展福包項目,透過基層社團分別在春節及中秋節向弱勢社群,包括獨居長者、長期病患、殘障、孤寡及生活特困人士等贈送節日福包。

首先必須肯定基金會向弱勢致送福包的活動體現了社會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基層群眾的通脹壓力。作為一個社團從業人員,我認為基金會此活動用意雖好,但在操作層面上不免令人懷疑︰為營造關懷、體恤基層市民,與民共享經濟成果的形象,不惜花費大量資源為做面子工程了﹗

    理由1,現實中存在很多分發不合理的現象。如果要給社會真正的弱勢群體生活津貼,基金會作為澳門具有公權力的半官方法人機構,完全有能力與特區政府合作,利用公權力所掌握的資料和調查能力,與廣大社團合作深入調查,相信是不難得出一組與目前維生水平相對應的弱勢群體資料。只是這一界定劃分線如何確定?要根據什麼標準確定?官方難以定奪,也不想明確劃出。況且政府對各類弱勢群體已有相應的生活補貼政策。所以在下猜測福包活動是基金會為表示關懷基層市民的非政策性活動。既然是為表示關懷市民,塑造基金會關注本澳民生的形象,那麼惠民活動中存在一些宣傳性質是可以理解的。在沒有確切的標準情況下,基金會只能倚賴並相信社團會在資格審查中嚴格把守關口。只是基金會如不堅守其為弱勢送關懷這個具實質意義的初衷,整個活動容易流於形式,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最後卻達不到理想的效果,無法廣泛地關懷到有需要的人。

在現實當中確實存在不合理派發現象,一些真正有需要弱勢群體不能受惠,例如很多兩個七八十歲的老人相依為命的對象沒有資格申請,而一些把守關口不嚴的社團卻違背了基金會的原意馬虎幫人申請。希望基金會能夠重新考量目前的申請標準,並做好監督的責任。再者,就一三年的新春福包所規定的條件,在下認為雖比以往的要求更加客觀,有理據可依。但在執行當中會發現規定的條件過於籠統,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例如,獨居長者必須獨自居住60歲以上人士,雖年齡可查證但一時之間如何證實是否獨居?再例如,長期患病者要求需持續最少六個月接受治療,但接受怎樣的治療,身體複查甚至成人保健是否在此範圍內?再例如,單親家庭或者鰥寡孤獨又應該如何證實?派福包的社團有20幾個,在如此大的自由裁量度下每個社團的理解和入選的標準不一,導致現實中出現的不公現象。難怪有市民直言︰這個社會老實人總吃虧﹗難道我們真的希望這個社會如此嗎?所以建議基金會下次派中秋福包時,是否考慮製訂更清晰、執行更強的審核條件,既便利於社團執行也可減少分發不公平的現象﹗基金會不可把審查的責任扔給社團後就事不關己,這是一種對公帑使用不負責的態度。基金會的資源是澳門社會的福利,所去何處也必須向澳門市民有交代。希望基金會可以在政策考量和審查監督上做得更好,盡量保證公帑用得其所,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根基於實務工作,自然良好的形象隨之而塑造。

    理由2,強調形式主義,罔顧居民勞師動眾。一位老人家如果想拿一個福袋一般要跑三次社團,第一次作登記,收到通知後再去領取禮物券,第三次才能拿到沈甸甸的福包,如果是沒有當場簽名的還要被從業人員勸回來簽名,社團從業人員也哀聲載道﹗為何一定要老人家提著車子千里迢迢找到社團把一袋子二三十斤的福包,趕著公車辛辛苦苦提回家呢?難道是想讓市民體會福袋恩情的重量嗎?其實明顯有更好的方法為何不用呢?例如派發超市券讓老人家可以就近的超市購物。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沒必要還要效仿開倉派米這種形式。再者,如此費心勞力,相信一定有些真正符合資格的人因為行動不便而申請不了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福利。為何明明是送祝福、送關懷,卻給市民帶來諸多的不便呢?希望基金會可考慮是否有更好的模式可減輕市民和從業人員的負擔。

節日向弱勢群體派送福包本來是一個溫馨有愛的活動,作為市民我們希望基金會帶領眾多社團認真辦好這個活動,使之成為品牌,盡量將關懷送去給本澳弱勢群體。而不是流於形式,把工作重點鎖定在那一篇篇宣傳報導﹗我們相信基金會絕對不會如此。

                                         河邊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