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一路環霸地案上訴維持原判

2013-02-07

【特訊】早前一宗路環九澳村的霸地擴建個案,有關佔用人對政府所作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遭到中級法院駁回,佔用人不服,向終審法院就判決再提上訴,結果昨被終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而被駁回。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裁決表示歡迎,強調《基本法》規定除回歸前依法確定為私有土地外,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紗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文件。政府會保障原居民的居住權,原居民可修繕殘舊樓房,但對於藉維修之名,而作霸地擴建之實的行為,政府不會容忍,定必嚴厲處理,維護土地資源不被非法佔用。 

佔用人不服判決再提上訴 

有關被法院駁回上訴個案所涉及的土地(目前已被政府收回),位於路環九澳村路907C07燈柱旁之地段,種種跡象顯示,有人非法霸佔土地並進行非法工程,將原有樓房拆卸重建,同時將地段內另一舊有平房拆卸,擴建成一座兩層高樓房,更建造擋土牆,甚至平整山體。土地工務運輸局先後於2010年12 月及2011年3月刊登預審及最終決定告示,勒令騰空及歸還土地,否則政府將採取行動進行清遷。 

佔地人認為該行政行為存在瑕疵,針對行政長官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消性司法上訴。然而,佔地人所提出的理據均被該院法官駁回,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佔地人不服判決,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指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卷宗及報告書內容有『事實認定的錯誤』及『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該裁判』的情況,佔地人並提供書證,指出不論是涉案土地地段的『紗紙契』,又或上蓋建築物的『繳納稅務責任的收據憑證』,均支持佔地人具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權』,或至少具有『使用權』或『佔有權』,證明有關卷宗及報告書內容存在偏差,影響行政長官批示的合法性、公正性及公平性,因此應裁定上訴成立,發回中級法院重審。 

不承認紗紙契為合法憑證 

終審法院認為,就有關『紗紙契』及『收據憑證』,在上訴人當初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中並沒提出,屬新問題,而終審法院處理同類上訴個案一般不會審理新問題。終審法院亦指出,該院多次判決已清楚指明,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在特區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為私有的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而《基本法》並沒訂立任何有關『紗紙契』可作為土地為私有財產的原則。另據《民法典》,物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存在,因此,不能在沒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擁有對其上修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終審法院判定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倘維修樓宇可向政府申請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終院判決表示歡迎,強調在政府刊登預審後,佔用人雖曾作出書面答辯,但並無提交上述『紗紙契』及『收據憑證』,只提交過電費單,然而電費單上之姓名與佔用人不同,亦不同姓,佔用人未能證明其與有關人士的關係,此外,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的一年內,舊有平房電費均為零度,由此推定,該平房當時已無人居住,亦不能確定樓房在之前是早已荒廢還是有人居住,所以佔用人聲稱一直居住,局方認為其主張不能確定。在中級法院駁回佔用人有關上訴後,政府已於去年9月份執行判決並按程序收回有關土地。 

政府一直關注離島居民生活,對於在特區成立前已在離島涉及紗紙契地段上持續居住至今的居民,政府會以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方式,按現行法例規定,並在不影響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城市規劃下,讓他們繼續在原來地方居住。政府重申,會保障路環原居民的居住權,亦有渠道讓原居民修繕殘舊樓房,但對於藉維修之名,實際上『改頭換面』,將舊樓房拆卸再佔地擴建的非法行為則不能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