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法諸多賠償條件 或牴觸基本法

2013-03-01

【本報訊】立法會的委員會昨討論《城市規劃法》法案,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法案訂定了很多賠償條件,可能牴觸《基本法》。另外,法案列明,將來的城規由行政法規核准,立法會法律顧問也提出:為何這麼重要的規劃不是由立法會訂定?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形容,「城規法」法案很複雜,很有技術性。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首次討論《城市規劃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引述立法會法律顧問表示,法案內關於賠償的條文 (如:第五十五條) 訂定了很多賠償的條件,可能觸犯《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該條文是沒有設定賠償條件的。

另外,《城市規劃法》法案第二十一條列明:「城市規劃由行政法規核准。」有議員一直質問:為何這麼重要的規劃不是由立法會核准?立法會法律顧問昨早也提出了同一問題。陳澤武昨日稱:「我今天只想說這麼多,因為很複雜,很有技術性,我不想說錯。說真的。下次開會可能有更詳細的分析時,會說多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