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嚴規部門責任義務

2013-03-06

【本報訊】《文法遺產保護法》法案沒有條文列明文化局是保護文化遺產的專責部門,立法會委員會昨要求政府補充相關內容。另外,委員會建議政府,在「文遺法」條文中,更嚴謹地規範所有公共部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免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文法遺產保護法》法案第九至第十五條。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指出,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在去年七月引介該法案時,向立法會宣稱:「文化局是做好本土文物的保護、承傳及推廣宣傳工作。」然而,該法案的條文卻沒有列明:哪個部門是保護文化遺產的專責 / 執行部門。出席昨午會議的政府代表已同意補充相關內容。

鄭志強也指出,不同政府部門對保護文遺已是配合和支持的,然而,現在沒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都是打招呼,拍膊頭的做法」。委員會認為,應以法律條文更嚴謹地規範所有公共部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因為,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若沒有法律條文的要求,我們很擔心造成互相推諉,你推比我,我推比你,那就弊!」政府代表昨同樣答允,將在完善條文時多加注意委員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