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促快訂校內立會選舉宣傳指引

2013-03-06

【本報訊】一班澳門大學生致函行政長官崔世安,要求盡快制訂校內立法會選舉宣傳活動的指引,給選民一個廉潔、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其中一名大學生梁海欣曾兩度去函教青局,然而,局方的回覆是:「將在法定的權限和職責範圍內,對相關事宜予以積極關注。」

    一班澳門大學生昨早到政府總部遞信 (見圖),促請行政長官崔世安盡快制訂校內立法會選舉宣傳活動的法定指引。大學梁海欣重申,過往有部份候選人於立法會選舉期間,甚至選舉期之前,在中學校園作出有違選舉公平和公正的行為,例如:有學校宣傳單一候選組別。

然而,鄰近的香港或台灣均設有永久性的選舉管理機關,針對候選人在校園內的選舉宣傳活動訂定清晰指引。香港的選舉指引列明,學校只宣傳個別候選人,或要求學生協助某一候選人宣傳,均被列入禁止。不過,本澳的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只在每屆選舉前約半年臨時組成,對學校內的選舉宣傳活動往往未及仔細制定規例,導致不少候選人可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遊走。

昨已是梁海欣第三次就同一問題遞信,首兩次致函教育暨青年局,然而,該局的回覆是:「將在法定的權限和職責範圍內,對相關事宜予以積極關注。」她覺得,政府不太聆聽青年人的意見。他們指出,距離來屆立法會選舉只剩六個月,不公平選舉行為已經出現,制定指引具有高度迫切性,當局應盡快回應及行動。

在梁海欣展示的教青局覆函內,該局聲稱:「本局深知立法會選舉的重要性,澳門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與立法會選舉的相關人士和機構均須依法開展相關活動,尤其是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以保障選舉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和負責任的原則進行。

局方又指稱,「選舉法」有關競選活動的期間、方式以及選舉開支的限額等,均已有具體的規範;同時,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亦會就立法會選舉的多方面事宜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包括按照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就界定「宣傳的內容和方式」作出具約束力的選舉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