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諸問題懸未決

2013-03-15

【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列明,只有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該財產擁有人,才可發起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程序,至於,市民和文化遺產委員會能否發起,昨日的立法會會議未有定論。另外,政府代表指出,若不動產擁有人要求評定其財產是否文化遺產時,可能不涉及公開諮詢。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午第十次分析及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該法案第十九條列明,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程序,可由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或該財產所有人發起。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有議員提出,市民和文化遺產委員會能否發起評定程序,但昨日未有得出定論。

按《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在評定不動產是否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政府不是必須展開公開諮詢的。有議員認為,公開諮詢不應是隨意的,應該強制執行。昨日列席立法會的政府代表回應,若不動產的擁有人主動要求評定該財產是否文化遺產,可能不涉及公開諮詢,所以,在法案沒規定強制公開諮詢。至於,擁有人主動要求評定,是否不用公開諮詢,這仍要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