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分析城規法

2013-04-17

【本報訊】《城市規劃法》法案建議,把本澳的土地主要劃分為「可都市化的地區」和「不可都市化的地區」。政府代表重申,若將來把某地區由「不可都市化」修改為「可都市化」,需要經過《城市規劃法》規定的程序 (如:經過諮詢) 來進行。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城市規劃法》法案,該法案建議,土地主要劃分為「可都市化的地區」和「不可都市化的地區」。將來,可否由「不可都市化」修改為「可都市化」?委員會主席陳澤武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政府代表重申,將來是跟據第二十二條 (檢討)、第二十三條 (修改) 的既定程序,一定經過諮詢才會修改。

另外,《城市規劃法》法案第三十五條建議,土地用途的訂定,是透過以下土地使用類別而作出: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旅遊娛樂區、公用設施區、生態保護區、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基礎建設區。當制定詳細規劃時,將有細分和次類別,例如,娛樂場納入旅遊娛樂區。政府代表也提出「兼容性」的概念,由於本澳面積太少,土地使用類別將可能合併,例如:居住和商業在同一區出現。